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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权是基本权利吗,公民的知情权

来源:医疗事故认定作者:admin 时间:2021-03-17 08:57:01浏览80次

侵犯知情权的医疗赔偿

2003年3月3日,云南省某广播电台播音员袁女士因“声音嘶哑一个多月”住进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入院诊断为:“右侧声带肿块有待调查(可能是息肉);慢性咽喉炎”。 第二天在表面麻醉下纤维镜下取右侧声带,激光烧灼咽后壁。(右)病理检查后报告“声带息肉”。同年3月7日,袁女士感觉声音嘶哑没有好转,加重。医院认为是手术刺激所致。同年5月15日,经过继续治疗,双方进行了院外会诊。他们认为袁女士的声音嘶哑是由慢性肥厚性喉炎和喉肌无力引起的,可能有心理和精神因素。咨询后请精神科诊断心因性抑郁症并给予相关治疗。2003年8月7日,袁女士出院,此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为22,416.58元。因双方医疗纠纷,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要求袁女士出院当天留院进一步治疗。同年10月23日,医院再次组织专家会诊,制定了综合治疗的治疗培训计划。2004年5月20日,袁女士出院,此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为12023.46元。之后袁女士去北京就医,声音嘶哑仍未恢复。作为播音员,袁女士认为,医院外科医生违反现行医疗标准的错误医疗行为对他们造成了严重伤害,对他们声音的

破坏给他们喜爱的职业带来了毁灭性的打击。因此,她请求法院责令被告医院赔偿其医疗费、后期治疗费、经济损失、精神损失费和律师费共计1435193.3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相关机构对袁女士的嗓音损害程度、袁女士是否患有精神病、医院的医疗行为与袁女士的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袁女士的后期治疗费用等进行了司法鉴定。根据云南省精神病司法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袁女士患有情绪障碍,这与她术后情绪不佳有关。建议进行相关处理,加强安全监管,防止事故发生。根据云南省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结论,1。医院在为袁女士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未履行术前告知义务的不足;2.袁女士声嘶可排除右侧声带息肉切除术引起的声带损伤、息肉组织残留、神经损伤;3.袁女士声音嘶哑是慢性喉炎、声带闭合不全所致,与医院手术无因果关系;4.袁女士每疗程需要人民币1000元左右,但所需疗程无法确定。

针对双方在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民事责任范围的争议,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法律法规,患者在医疗过程中依法享有知情权,患者知情权的内容不仅包括患者对自身病情、诊断、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的知情权。也是患者在知情的基础上自主选择、同意或不同意手术和治疗方案的权利。这是患者的合法权利。本案中,医院在声带息肉切除术前没有告知袁女士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尊重袁女士自主选择是否进行手术,违反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虽然袁女士最终接受了手术,但她对手术的同意和对手术结果的接受应该是在充分了解医疗风险的基础上进行的,否则,被动手术不能被视为真正意义上的同意。因此,侵犯了袁女士患者的知情权,其医疗行为处于f

本案是因侵犯患者知情权而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本案中,成为侵犯知情权对象的患者是播音员,而医院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手术是声带息肉切除术。由于医疗行为中的手术行为是通过“破坏”患者身体来完成的,医院在手术前应尽可能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取得患者的同意,其行为本质上是“承诺阻断但违法”,即患者的同意是阻断违法的理由。因此,如何判断本案的侵权性质,如何判断侵权责任的范围,成为本案审理的关键。

本案是医疗差错侵权赔偿案件,有效保护了患者的知情权,在事实认定、证据适用与受理、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困难。庭审的亮点在于,合议庭在充分阐述和分析了案件双方共同承担举证责任、患者知情权、医院告知义务、医院过错与后果的因果关系、民事责任范围、法律适用等诸多法律问题的基础上,准确把握了知情权的内涵,正确认定了医疗机构侵犯患者知情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指出这种责任可能是物质利益的损失,也可能只是对患者精神损害的赔偿,从而准确认定案件的事实和法律关系,最终做出正确的判断。本案对于规范医院的医疗行为,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包括知情权,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一、对患者知情权的理解

我国《民法通则》、《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与知情权相关的权利,如“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在接受医疗服务的过程中有权了解与其生命健康权相关的信息,并做出选择和决定”。患者知情权的内容不仅包括患者对自身病情、诊断、治疗措施、医疗风险的知情权,还包括患者基于知识自主选择、表示同意或不同意手术和治疗方案的权利。这一权利的合法化,使其不仅是医疗习惯或技术操作程序上的一步,也是医务人员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违反这一义务的医疗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法律对患者知情权的确定体现了对患者人格尊严和个人权利的尊重,因此患者知情权属于人格权范畴。医疗机构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患者精神利益减少或丧失。因此,侵犯患者知情权的救济方式与侵犯人格权的责任方式是一致的。

二、对本案处理所产生的社会影响的分析

本案中,袁女士的声音嘶哑和情绪障碍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故两庭未支持袁女士请求的医疗费用、经济损失和后期治疗费用。至于两家法院,都裁定医院应当赔偿患者袁女士5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作为侵犯其知情权的民事责任。其社会影响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帮助医院转变医疗观念,规范医疗行为。长期以来,作为救死扶伤的“白衣天使”,医生用自己的专业技能治疗患者,而患者不需要了解更多的治疗内容,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做法。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社会越来越尊重人们的自身权利。医院告知患者、征得患者同意的行为,不仅是医疗习惯或技术操作程序上的一步,也是医务人员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因此,本案中医院应承担知情权侵权责任的判决,有助于医院改变传统的医疗观念,注重尊重人权,树立正确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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