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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医疗事故赔偿,医疗事故赔偿与哪些因素有关

来源:医疗事故认定作者:admin 时间:2021-03-17 10:36:02浏览67次

医疗事故赔偿应考虑的几个因素

《条例》第49条规定,确定医疗事故赔偿的具体赔偿金额,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医疗事故的等级; (2)医疗过失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3)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态的关系。对以上考虑进行了简要分析。

(一)医疗事故等级

笔者认为,医疗事故的等级本身对于赔偿金额的计算没有实际意义,因为损害赔偿金额应当根据受害人遭受的实际损害后果来计算。但由于医疗事故等级与患者伤残等级存在对应关系,因此本规定实际上是指根据患者伤残程度进行赔偿(A级、四级医疗事故除外)。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医疗事故等级越高,赔偿金额越高,有时二级医疗事故的赔偿金额远高于一级医疗事故。例如,90%以上的儿童小肠坏死是由于手术时间延迟,导致短肠综合征,被医学会鉴定为甲级医疗事故。因为患者不能正常进食,需要长期胃肠外营养。营养费从每天200 ~ 300元计算到70岁(平均预期寿命),金额可以达到人们之前无法想象的数百万天文数字,国内一些地方法院已经出现了这样的判决。

(二)过错责任和疾病参与程度

过错责任程度是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过错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发生的诸多因素中所占的比例。其理论基础在于很多医学结果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即人们常说的“多因一果”或“多因多果”。不考虑这个因素,要求医疗机构承担一切损害后果的责任,是不公平的。

疾病参与度,在法医学上也称为“伤害参与度”,是指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与患者自身疾病并存时,前者在患者当前疾病状态下的干预程度,也有人称之为致因力大小。研究疾病参与程度的主要意义在于,在确定医疗事故赔偿金额时,应充分关注患者原发病对当前疾病状况的影响。

过错责任程度和疾病参与程度是两个密切相关的概念,是同一事物的两个方面。过错责任程度主要是从医疗过失的角度确定医务人员的责任;疾病参与是指从患者的角度来看,患者应该获得的赔偿金额。正是因为这种关系,在确定赔偿金额时,两者应该同时考虑。

因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36条规定,专家鉴定小组应综合分析医疗过失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发病状况等因素,确定医疗过失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的责任程度可分为: (1)完全责任,是指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造成; (2)主要责任是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责任是指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起次要作用。 (4)轻微责任是指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大部分是由其他因素造成的,医疗过失起次要作用。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四个层次的责任划分只是定性的,并没有完全解决定量的问题,即应该承担多大的责任。有人认为主要责任应承担60% ~ 90%,次要责任应承担20% ~ 40%

详细研究《条例》第50条,我们可以发现,无论是哪种赔偿,在考虑上面所列的两个因素的同时,还涉及到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即赔偿计算的参照系,即在确定了患者的医疗事故等级和医疗机构的责任后,赔偿金额的计算应该采用什么标准?

《条例》第50条涉及三个参照系,即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年薪、事故发生地居民平均年生活费、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同的补偿项目应参照不同的参考系统进行计算。详情如下:

1.损失时间及伴随费用的计算以“上一年度员工平均年薪”为基础。即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收入超过医疗事故发生前一年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的,按照3倍计算;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发生医疗事故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年薪计算。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前一年职工

平均年薪计算。

2.伤残生活补助费和精神伤害抚慰金的计算以“事故地区居民年平均生活费”为基础。即根据伤残等级,按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自自残当月起最高赔偿30年;但是,60岁以上的不得超过15岁;70岁以上,不超过5年。精神损害赔偿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患者死亡的,赔偿期限不得超过6年;患者伤残的,赔偿期限不得超过3年。

3.被帮助(被帮助)的家属的生活费用是根据“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的。即按照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限于死者实际赡养的人或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前无劳动能力的人。对于16岁以下的,会提高到16岁。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供养20年;但是,60岁以上的不得超过15岁;70岁以上,不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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