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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论述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违约损害赔偿的原则有哪些

来源:医疗事故认定作者:admin 时间:2021-03-17 11:30:04浏览111次

一、财产补偿原则

财产赔偿也是侵权赔偿的基本规则之一,也就是说财产赔偿是侵权的唯一方法,不能用其他方法。

建立财产赔偿规则的根本目的是: 第一,财产损害只能以财产的形式进行赔偿,不能以任何其他方式进行赔偿。 第二,对于人身伤害,只能以财物的形式进行赔偿,不能以其他方式,而不能以类似的方式进行报复。 第三,对于精神损害,无论是否造成经济损失,都应以财产赔偿。

确认财产赔偿规则就是要明确,一切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都必须以财产的形式进行赔偿。从这一规则出发,所有侵权损害赔偿案件都必须得到公平合理的处理,体现等价有偿的原则。被害人因损害而获得的赔偿只能填补实际损害,而不能弥补不足,也不能使其不正当地获利。同时,责令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也适用于其造成的损害,不能负担过重的赔偿责任。

二、故障抵消原则

过失相抵是在损害赔偿责任中确立过失的基础上,减轻加害人责任的规则。过失相抵原则同样适用于侵权和过失。

在我国侵权法中称之为混合过错,在大陆法系侵权法中称之为混合过错,在英美法系称之为共同过错。混合过错的概念源于前苏联民法理论,不能概括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行为受害人也有过错的情况

第三,总补偿原则

总赔偿是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是指侵权人的责任大小,应根据行为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予以赔偿。换句话说,赔偿仅限于造成的实际损害、损失金额和赔偿金额。

总赔偿由损害赔偿的功能决定。由于损害赔偿的基本功能是赔偿财产损失,所以以全部赔偿为基本原则来确定损害赔偿责任的大小是非常公平合理的。

在适用全部赔偿原则时,应特别强调以下问题:

第一,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即责任大小,只能以实际损害为标准,全部赔偿,而不能以过错程度或社会危害性为标准。只有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时,加害人的主观过错程度才起着重要作用。

第二,总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在财产损害中,直接和间接损失都应得到充分赔偿。在人身伤害中,也有财产损失中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但是,人身损害赔偿是按照一定的赔偿项目进行的,因此区分人身损害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没有实际意义。

第三,赔偿总额应包括赔偿受害者为恢复权利和减少损害而发生的

必要费用。诉讼费的费用是恢复权利的必要费用,应计入所有赔偿项目,这一点值得研究。

第四,一切赔偿只能赔偿合理的损失,不合理的损失不应该赔偿。

四、损益相抵原则

(一)损益相抵的概念和特征

损益相抵,又称损益相抵,是指赔偿权利人以相同的损害原因为基础,从损害金额中扣除利益,由赔偿义务人赔偿差额,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规则。

损益相抵的法律特征是: 第一,损益相抵原则是债的损害赔偿原则,适用于所有确定损害赔偿责任的场合,不仅是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则,也是违约损害赔偿的规则。其次,损益相抵原则是确定侵权责任范围和如何承担的原则。解决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是规则,而是在损害赔偿责任由加害人承担的前提下,确定加害人应当如何承担民事责任,承担多少赔偿责任的规则。 第三,损益相抵所确定的赔偿目标是从损害额中扣除因同一原因产生的利益额的差额,而不是损害总额。 第四,盈亏平衡由法官根据职权行使。在诉讼中,法官可以根据确认的证据适用这一原则,而不必等待当事人的主张。

(二)损益相抵原则的构成

侵权责任中损益相抵的构成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侵权损害赔偿债务的成立

为了平衡损益,有必要确立损害赔偿责任。无侵权损害赔偿之债的成立,即缺乏损害赔偿之债的要件,尚未构成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不具备此要件。

2.受害者必须得到好处

这是盈亏平衡的一个基本要素。如果受害者没有从损害中受益,就没有损益抵消的余地。这种利益包括积极利益和消极利益。前者是被害人现有财产的增加,后者是应当减少而不造成损失的财产。需要扣除的利益包括:因物的毁坏而产生的新利益,以实物补偿新旧的利益,因损害事实的发生而本应避免的费用,因损害的发生而无法获得的利益,未来的多次赔偿支付将改为当期一次性支付的中间利益。

3.构成损害赔偿的债务的损害事实与获得的利益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在具体判断因果关系的构成时,基于同一赔偿原因的直接结果的利益变得不可分割或统一;基于相同补偿原因的间接结果彼此之间或与直接结果之间具有相当大的因果关系。一般不存在相当因果关系的,损害与利益不存在适当关系,不适用损益相抵原则。

(3)损益抵销的计算方法

计算和抵销损益的方法主要有五种,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进行选择和应用:

第一,当损害造成的损失和利益可以用金钱来计算时,可以直接减去,扣除利益,差额直接补偿。薪酬计算公式为:

补偿金额=原值-原值/可用时间使用时间-新利息

第二,对于已经对损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货币补偿的,赔偿权利人应当将新的利息返还给赔偿义务人,并冲减损益。

第三,实物赔偿,新旧货物的差额,应当由赔偿权利人返还给赔偿义务人,否则权利人将从差额中获得不正当利润。

第四,返还原物,获得的负面利益应当返还返还返还义务人。比如侵占他人养牛的,应当承担返还义务,并赔偿受害人在侵占期间的损失。但受害者在侵占期间减少草料和喂养劳力的费用,应作为负效益扣除。

第五,在人身伤害、伤残、死亡的情况下,赔偿义务人如果要定期向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或者其他间接受害人支付生活补助费,如果要将未来的多次支付转为现在的一次性支付,则按照霍夫曼的计算方法扣除中间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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