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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赔偿金额,医疗事故赔偿案例

来源:医疗事故认定作者:admin 时间:2021-03-17 20:03:02浏览105次

非医疗事故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伤害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因医疗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和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

受害人因伤害致残的,赔偿义务人还应当赔偿因增加其日常需要而发生的必要费用和因丧失劳动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和继续治疗而实际发生的必要康复费用、护理费和后续治疗费。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根据抢救治疗情况支付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亲属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被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应当申请确定。

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得转移或者继承。但是,赔偿义务人已经书面承诺货币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第十九条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住院费用等收据,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处理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按照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金额确定。康复费用、适当的美容费用和其他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需的后续治疗费用,可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诊断书或鉴定结论,不可避免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赔偿。

第二十条误工费用应当根据被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确定。

损失时间根据受害者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如果受害者因受伤和残疾而继续失去时间,损失的时间可以计算到残疾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误工费。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如果受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可以参照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的劳动者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用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员人数和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规定的误工时间计算;护理人员无收入或者聘用护理人员的,参照当地从事同等护理工作的护理人员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参照确定护理人员数量。

护理期应计算到受害者恢复自理能力。受害人因残疾无法恢复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受害者残疾后的护理水平应根据护理依赖程度和残疾辅助器具的准备情况确定。

第二十二条交通费用应当根据被害人实际发生的费用及其必要的伴随物计算

第二十四条营养费用根据受害者的残疾程度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伤残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伤残等级,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上诉法院所在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从自我伤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年龄就减少一岁;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相对较轻,但职业障碍严重影响其就业的,伤残赔偿金可以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残疾辅助器具费用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如损伤有特殊需要,可参照辅助设备准备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设备的更换周期和补偿期限应参照编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第二十八条随军家属生活费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按十八岁计算;如果受抚养人没有工作能力,也没有其他收入来源,则计算二十年。但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年龄就减少一岁;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赡养人是指依法应当承担赡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被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部分。有多名被抚养人的,年度补偿总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度生活消费支出。

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计算。但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年龄就减少一岁;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十条赔偿请求人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被诉地标准的,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有关标准计算伤残赔偿或者死亡赔偿。

随军家属生活费的有关计算标准,按照前款原则确定。

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和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

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和依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支付。

第三十二条赔偿权利人因超过护理固定期限、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继续支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准备辅助器具,或者不具备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赔偿义务人继续支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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