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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重度窒息医疗事故赔偿案例,新生儿骨折医疗事故赔偿

来源:医疗事故认定作者:admin 时间:2021-03-17 20:21:03浏览50次

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应当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1)医疗费用:根据医疗事故致人身伤害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按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初级医疗费用。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误工费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前一年职工平均年薪3倍以上的,按3倍计算;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发生医疗事故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年薪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陪护费用: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前一年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伤残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和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自自伤残之月起最高赔偿30年;但是,60岁以上的不得超过15岁;70岁以上,不超过5年。

(6)残疾器具费用:因残疾需要补偿器具的,按照有医疗机构证明的热门器具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赡养人生活费:生活费以死者生前实际赡养的人或

者丧失劳动能力前的残疾人为限,按照其住所地或者居住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于16岁以下的,会提高到16岁。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供养20年;但是,60岁以上的不得超过15岁;70岁以上,不超过5年。

(9)交通费:根据患者实际必要的交通费计算,根据凭据支付。

(10)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贴标准计算,凭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赔偿: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患者死亡的,赔偿期限不得超过6年;患者伤残的,赔偿期限不得超过3年。

死亡赔偿可以参照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意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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