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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不能弥补损失,弥补损失翻译

来源:医疗事故认定作者:admin 时间:2021-03-18 07:57:02浏览76次

如果协议不足以弥补损失,病人仍然可以起诉要求赔偿

案例分析:平老老师因关节炎住院,但手术后平老病情加重。当时医患双方达成协议,医院赔偿平老老师8000元。老教师侯平再次住院,但8000元不足以弥补损失,遂将医院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裁定,医院赔偿老年教师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10多万元。

2004年10月20日,平先生因左脚踝受伤多年入院。10月26日,医院为平先生进行了游离体切除和滑膜切除术。手术后,平老老师说他有关节不稳,脚跟不稳的症状。他必须用绷带扎紧,借拐杖勉强走路;11月9日出院后,经过一年半的自我修养,病情依然没有好转。因此,2006年7月12日,平老先生与医院就医疗纠纷达成协议,医生一次性赔偿其8000元。

2006年9月7日,平老师因左踝关节疼痛再次入住被告医院,确诊为左踝关节骨关节炎、不稳。9月29日医院给老老师做了胫股关节融合术。

平老师说,第二次手术后,他的病情没有好转,一直伴随着肿胀和疼痛,不能自己走路。平老师认为,他的病已经错过了最好的补救时机,导致关节严重脱位和骨骼不愈合,使他遭受巨大的身心痛苦。因此起诉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陪护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费共计16万余元。

庭审中,医院辩称,我院为老教师做的手术非常成功,现在左脚踝的疼痛是受自身条件限制的,但这不是我院的医疗过错造成的,因为我院没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医疗护理规范和常规。因此,平老老师在我院的诊治没有过错,本案不构成医疗事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委托鉴定机构鉴定医院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和过错参与。鉴定意见为:医院在被鉴定人的首次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缺陷,与需要再次手术存在次要因果关系;被鉴定人左踝关节的当前状况被评定为六级残疾。

经审理,法院认为,医院对平老老师的诊治存在过错。根据鉴定机构的意见,该院认为,该院对平老师的第一次诊疗存在医疗缺陷,与再次手术的必要性存在次要因果关系;平老目前左踝关节状态为六级残疾的鉴定意见。医院已与平老老师达成赔偿协议,但该协议的赔偿金额无法弥补平老老师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现在,他的医疗费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索赔由我院支持,赔偿金额由我院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确认;他要求赔偿护理费17505元,太高了。医院根据他提供的证据确认护理费

1170元;他要求赔偿交通费135元,残疾人用具5000元,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认可。根据该判决,医院赔偿平老老师各种损失10多万元,其中包括医院已经支付的8000元。

目前上诉期已过,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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