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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标准,医疗事故赔偿案例

来源:医疗事故认定作者:admin 时间:2021-03-18 08:00:04浏览72次

医疗纠纷频发,本月刚刚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法》)似乎带来了一丝曙光。与此同时,一直被诟病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又一次站在了生死的十字路口。

那么,与有争议的《侵权法》相比,医疗损害赔偿的认定和预防有哪些具体区别?在医疗纠纷处理中对医患双方的权益带来了什么保障?它的到来能否解决医疗纠纷的困境?

近日,广东省医师协会组织召开了《条例》实施情况专题汇报会。针对新的变化,广东省委党校、广东行政学院法学教研室主任、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宋如良博士进行了专业解读。

变化 1

医疗机构存在过错便应赔偿

《侵权法》第49条规定,非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条例》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以往很多医疗纠纷被认定为医疗事故,医生或医院确实有过错,但与患者身体损害不构成直接因果关系,往往不认定为医疗事故。根据《侵权法》的规定,医院只有在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情况下,患者可能得不到赔偿,或者赔偿更低。但根据《条例》的规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并不是赔偿或不赔偿的依据。只要医院与患者存在关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有过错,医疗机构应当赔偿。

医院和医生的过错如何界定?《侵权法》已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医疗标准的;隐瞒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可以推定其中一家医疗机构有过错。这就把病历书写的标准提到了一个相当高的高度,否则就有承担责任的风险。也可以看出,在未来的医患纠纷中,医疗机构准备提供包括主观和客观在内的完整病历是必然的。

 变化2

知情同意书须翔实如说明书

《侵权法》第11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并及时回答患者的询问。

《条例》第55条规定,需要手术、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和替代医疗方案,并征得其书面同意。

解释:两部法规在解释患者病情的措辞上有明显差异。比如《侵权法》规定要“告知”患者病情,《条例》则要求医务人员向患者“说明”情况。相对于两者而言,“解释”这个词在解释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问题上比其他词更重要。比如很多医生很会给学生讲解疾病和治疗机制,可以图文并茂,生动形象;可以和病人说几句话,让病人签字。这种情况以后可能会改变,知情同意书可能会越来越详细,真的像一本“手册”,甚至会显示一张图表。

《责任法》也是第一次出现解释“另类医疗计划”,有很大的积极意义。比如手术中有时特殊情况需要改变手术方式或方案,医生临时要求家属签字认可,或者出现意外情况需要患者家属签字。这种“马拉松式手术”也可能改变,要求医生在手术前告知患者及其家属所有可能的情况和相应的治疗方案。

解读:很多读者还记得发生在北京的“肖志军案”。当时妻子有严重的妊娠并发症,孩子需要马上解剖。否则,

危及母子生命安全,肖志军拒绝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医生无法手术,眼睁睁看着一大一小死去。如果当时有《侵权法》,医生就不会有这样的困惑,这个急诊也适用于目前找不到家人的危重患者。

变化3

紧急情况无家属签字可手术

《条例》第17条规定:“如怀疑输液、输血、注射、吸毒等。造成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封存现场实物”,不涉及赔偿。

《侵权法》第59条规定,患者因药品、消毒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血液输入不合格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生产者或者供血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要求赔偿的,医疗机构有权在赔偿后向责任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者追偿。

解释:本条款的增加显然是针对“姚祺儿事件”等缺陷医疗产品。患者因使用问题药物而遭受严重的身体伤害甚至死亡,于是医院和药厂被起诉。当时医院认为是通过药品集中招标制度采购的药品,采购和使用完全符合规范和程序。发现患者出现异常反应后,及时向药监部门报告,不应承担责任。但根据《责任法》的规定,我国对缺陷产品采取了严格的归责原则,即一旦出现上述情况,无论医疗机构或相应的生产厂家或提供者是否有过错,只要存在缺陷或产品不合格,患者就要承担侵权责任。这个规定被很多医院认为过于严格,是借鉴美国的规定设立的,这也是美国很难买到药品和枪支的原因之一。

 变化4

药品如有缺陷可向医院索赔

《条例》第5条规定,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遵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侵权法》第63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标准进行不必要的检查。

解读:“大体检”虽然受到了患者的批评,但“一元门诊”也是违背医学常识的。如何判断医生开的检查是必须的,但一直没有依据。该条款表明,判断检查是否必要的依据是“诊疗规范”,即“违反诊疗规范就不需要检查”,“符合诊疗规范的检查是必要的”,这就对医务人员自觉按照诊疗规范行医提出了新的法律要求。同时,鉴于“诊疗规范”的标准价值,协会、学会等行业中介组织应积极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尽快出台“诊疗规范”,可用于医疗护理实践,并在医学试验实践中采用,可为医患双方尤其是医生提供更多保障。

 变化5

实施检查不能超出诊疗规范

《侵权法》有六个医生免责条款。

《条例》对医生和医疗机构有三个免责条款,其中一个是“由于目前的医疗水平,很难诊断和治疗”。

解读:6条3条,医生和医院有9个豁免的保障。很多人都误解了《责任法》的实现就是《条例》的废除。目前法律界和医学界都有这个声音。但是目前还是两个法规并存,律师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自己的法规。如何定义“等于当时的医疗水平”将成为该条款实施的重点,而且是

说到《侵权法》,医院相关负责人很激动。越秀区某三甲医院内科负责人说,以后医生不能看病了。民间有句话叫“进医院的病人拿着医书,怕吃错药;医生拿着法律书,怕上法庭”真的要实现了。针对“只有犯错的医生才应该被追究责任”的文章,他说,比如目前,病历的书写占用了医生相当大的精力,住院一个月的病人病历可能有几十页,其中难免有疏漏,连外行都能发现。万一病人没救了或者有后遗症发现病历错误,要求医院承担责任太容易了。一旦发生这种情况,医生就会专注于写完美的病历,而不是进行完美的手术。没有人知道手术是怎么做的,但是每个人都能看到病历是怎么写的。

某三甲医院的另一位主任,也是知名医学专家,曾参与制定国内多种疾病的诊疗标准。他说疾病太复杂,每个人都有个体差异,诊疗标准很少;有些已经制定出来了,参与工作的专家觉得很可笑。说医学是实证科学,也是咳嗽。有经验的医生一听就知道是普通呼吸道感染,可以开点药;按照诊疗标准,可能需要拍照才能确诊,增加了患者的负担,把专科医生降为初级医生的水平,把患者当成机器来对待。

广东省卫生厅副厅长廖新波在博客中写道:“按照《侵权法》的规定,患者死亡是没有死亡赔偿金的,所以扣除医疗费用很难赔偿20万以上的死亡患者;但根据《条例》第16条规定,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按照2008年广东省的标准,单这一项的赔偿就要达到40万左右。哪个医院没死?这样会增加医院的成本吗?我曾经告诫过一些投资人不要认为医院的钱好赚,风险大!《侵权法》的实施会大大增加医疗执业的风险。”

相比医疗专业人士的焦虑,大部分网民和市民对《侵权法》“保护患者”持积极态度。

 变化6

又加三条免责条款保护医生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建立于1987年,2002年由国务院颁布。在15年的争议过程中,形成了由设区的市级医学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和中华医学会负责组织评审的基本制度。

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实施这个制度的时候《侵权法》,虽然受到了冲击,但是影响并不大。侵权责任法实施时,面临生存的选择。

据《法制日报》主办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报道,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郭华表示,其实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的建立依据早就与立法法相冲突。主要是《侵权法》规定了

医疗事故的民事赔偿和诉讼的认定。根据立法法,民法的基本制度和诉讼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相关的部分内容属于诉讼制度。

在实践中,医疗纠纷诉讼活动的“案由”,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以及司法鉴定人绕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委托,都违反了上位法,造成了与其他法律的不和谐。尽管生病,这个系统一直在运行。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一直被诟病的《侵权法》再次被置于生死的十字路口。是被拯救还是被抛弃?争议仍在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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