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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岁医疗事故死亡赔偿多少钱,医疗事故死亡赔偿88万

来源:医疗事故认定作者:admin 时间:2021-03-18 08:36:02浏览116次

4月2日,河南省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裁定,一名儿童因在卫生所滥用注射毒品死亡,判处被告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村委会陈某赔偿原告王涵(化名)和崔妮(化名)医疗费、鉴定费、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共计14.53万元。

案例回放

2005年8月14日,原告王涵夫妇在同事的陪同下,因子女发烧前往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村委会开办的卫生所就诊。这家医院的医生陈某在没有询问孩子是否有过敏史的情况下盲目使用头孢曲松,导致孩子出现颤抖、易怒等症状。医院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但当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医生赶到时,孩子已经停止呼吸和心跳。据郑州市公安局消息,孩子死于药物引起的过敏性休克。

诉讼中,被告要求认定本案是否构成医疗事故。2006年7月4日,郑州市医学会发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为医生使用的药品超出范围,违反用药原则。药物反应后,医生采取了相应的抢救措施,但没有采取必要的抗过敏措施。医生的医疗行为与病人的死亡有因果关系。鉴定结论是:本案构成一级医疗事故,医生负主要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孩子的死亡与陈某医生的医疗行为有关,医生应承担主要责任;2.原告要求被告陈某赔偿其医疗费、丧葬费、鉴定费和死亡赔偿金,这些都是有正当理由和证据的。因此,法院裁定,被告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村委会医生陈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两原告医疗

费、鉴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145,301.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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