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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案件怎么处理,法院移送公安案件程序

来源:医疗事故认定作者:admin 时间:2021-03-18 08:48:01浏览78次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区县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已经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高级人民法院第一人民法院反映。

特此通知。

2005年7月13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结合我市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一般规定

1.本意见所称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在医疗活动中,因患者主张医疗机构因医疗侵权受到损害而引发的民事纠纷。

本意见适用于患者与美容医疗机构及设立医疗美容部门的医疗机构之间发生的医疗美容损害赔偿纠纷。非医疗机构美容造成损害赔偿纠纷,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处理。

本意见所称患者一方,是指直接遭受人身伤害的患者、由患者依法承担扶养义务的家属、死亡患者的近亲属。

2.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包括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是指由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包括不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不涉及医疗事故纠纷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二、诉辩事由

3.发生医疗损害时,患者可以以医疗事故赔偿纠纷为由提起诉讼,也可以以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为由提起诉讼。

如果其中一名患者在起诉时没有具体说明是要求医疗事故赔偿还是一般医疗损害赔偿,则应具体说明。

4.患者一方提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患者有权变更事实主张和主张。

一个患者起诉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应当允许医疗机构以双方纠纷属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为由提出抗辩。

5.如果患者一方因医疗损害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为被告。

如果一个患者认为损害是两个以上医疗机构造成的,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三、举证责任

6.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患者应当首先证明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和医疗损害。医疗机构应当承担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没有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

交费单、挂号单等医疗证明、病历、出院证明等证据可以用来证明医疗关系的存在。如果其中一名患者不能提供上述证据,但有其他证据证明医疗行为的存在,则可以认定存在医疗关系。

7.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应当提交其保存的全部病历资料。

医疗机构出具的客观病历和主观病历都是证据材料。

8.当事人对医疗鉴定所需的病历和其他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首先组织双方当事人举证和质证。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举证和质证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文件检查。人民法院经审查确认后,方可委托医学鉴定。

9.当事人丢失、涂改、伪造、隐匿、毁弃、抢夺病历,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改变病历内容,造成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不清的,或者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如果病历被修改了但是私人助理

一方对另一方保存或控制的病历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合理质疑的,由保存或控制病历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四、医疗鉴定

10.对于特殊问题,双方有权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其他与医疗过错和伤残等级有关的医疗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已经确定医疗事故等级,由于医疗事故等级与伤残等级存在对应关系,在诉讼过程中不再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11、当事人提交病历后,人民法院认为仍需委托医疗鉴定的,应当要求医疗机构或者患者申请鉴定。

双方当事人不申请鉴定,必要时人民法院根据职权委托鉴定。

12.人民法院需要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委托医学会组织鉴定;需要委托其他医学鉴定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组织鉴定。

13、司法人员对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可以参加医疗鉴定,并可以就有关问题询问专家。

14.一方申请医学鉴定的,鉴定费由当事人先行支付;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依职权委托医学鉴定的,鉴定费用由双方先行支付。

15、当事人未明确是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还是其他医疗鉴定的,应要求予以明确。

一方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另一方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要求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一方先行支付鉴定费用。

人民法院已委托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并有鉴定结论。当事人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严格控制。

16、医疗行为被认定为医疗事故,且当事人申请司法认定医疗过错的,不予支持。医疗行为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当事人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应当予以 支持。

17、第一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人民法院委托区、县医学会组织进行。

当事人对第一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第一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委托给市医学会。

18、因当事人起诉,卫生行政部门终止医疗事故纠纷处理的,现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可以作为诉讼过程中的证据。

19.司法鉴定结论对有缺陷的医疗过错和伤残等级能够通过补充鉴定、复检或者补充质证解决的,不重新鉴定。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医疗过错、伤残等级司法鉴定结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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