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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的认定依据,医疗过错鉴定

来源:医疗事故认定作者:admin 时间:2021-03-18 09:03:02浏览98次

医疗过错的赔偿范围

案情介绍:原告曾因腹痛腹胀满五天,于2004年6月1日入住被告某乡镇卫生院。被告被诊断为:1。急性化脓性阑尾炎穿孔;2.急性腹

膜炎;3.中毒性休克。那天下午切除了阑尾炎。附加引流管,术后消炎,对症治疗。手术后第三天下午,原告腹痛严重,烦躁不安,病情恶化。原告一家租了辆车,把原告转到市医院住院治疗。6月5日,市医院确诊为:1。阑尾炎后弥漫性腹膜炎;2.胃穿孔引起的中毒性休克。同一天,原告在全麻下进行了胃穿孔修补和肠减压。术中发现腹腔内有大量脓体,胃窦小弯处有穿孔。术后给予抗炎治疗。原告住院10天后,于6月14日出院。

2005年4月18日,原告以医疗服务纠纷为由起诉被告违约。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治疗费6879.68元,运输费350元。被告以不构成医疗事故为由拒绝赔偿,申请鉴定。市医学会的鉴定结论是,本案不属于医疗事故。市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是,被告的医疗行为与对原告的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被告的医疗行为对原告漏诊胃穿孔负有责任,存在医疗过错。

意见分歧:本案审理中不存在事实认定纠纷和非医疗事故损害纠纷。但对于本案的处理、适用法律、赔偿范围、赔偿责任等问题,如被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承担具体赔偿责任,即全额赔偿、部分赔偿、无赔偿责任等,存在不同意见。

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为被告在履行医疗服务合同中未履行法定和约定的义务,导致医疗服务质量存在缺陷,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严格责任,应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因此被告应承担赔偿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损失包括为求助者再租一辆车的损失,以及因延误病情加重造成的损失。医疗服务合同违约一般有死亡、伤残或功能障碍三种损失后果,无明显后遗症但延长医疗终结时间或促进病情恶化。本案适用合同法等。根据《合同法》第113条规定,违约的“损失赔偿”金额应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所有损失也应予以赔偿。

根据第二种意见,被告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理由是被告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患者没有有害后果。这种情况应该适用民法通则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可以参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被告对医疗延误和扩大损失负责,原告主要对原发病及其医疗费用负责。赔偿范围是医疗费、租车费等损失。扣除原发病应计算的医疗费用后。

根据第三种意见,被告免除赔偿责任,只承担赔偿责任。原因是尽管原告根据《合同法》第122条提起违约诉讼。从本质上讲,本案仍然是非医疗事故造成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因此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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