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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折钢板断裂的原因,钢板断裂

来源:医疗事故认定作者:admin 时间:2021-03-18 09:45:03浏览65次

医院赔偿大腿板骨折10万元

案例分析:由于交通事故导致右腿骨折,李女士在武警某医院进行了钢板植入手术。半年后,李女士发现植入的钢板在大腿处断裂。为此,她起诉了武警医院。今天,记者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李女士最终获得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费共计1

0.2万余元的赔偿。

李女士因车祸导致右股骨干骨折。2004年1月18日,她在内蒙古的一家医院接受了切开复位钢板螺钉内固定术。术后9个月发现骨折未愈合,内固定板断裂。2004年10月,李女士到北京某著名骨科医院就诊,确诊为“右股骨干骨折术后骨不连”。同年10月18日转送武警某医院,进行“切开内固定,再次钢板固定,对侧髂骨植入”。为此,李女士总共花费了16,142.26元的医疗费和住院费。

2005年3月30日,李女士发现自己的右大腿再次畸形,于是前往北京某知名骨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她发现对她右大腿钢板的检查在骨折处中断。医院为李女士进行了第三次手术治疗,取出了破碎的钢板。手术后,医院没有保留破碎的钢板。本次住院,李女士医疗住院费用39831.63元,护理990元,车险7元。

李女士说,手术失败的原因是医院使用的钛板不合格,手术过程中操作不规范,构成医疗事故。此外,第三次手术后,李女士要求保留取出体内的钛板进行检查,但医院没有保留,导致钛板缺失。因此,李女士起诉法院,要求赔偿各种经济损失15万余元。

武警某医院辩称,李女士手术时植入的钢板是李女士直接从厂家购买的,钢板质量符合标准。我院的治疗行为符合诊疗常规,不构成医疗事故。

庭审中发现,在武警某医院给李女士做手术的医生是北京其他医院的医生。武警某医院未提供医生的有效执业证书和在该医院执业的合法手续,也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为李女士植入的钢板是合格产品。

经李女士申请,本院委托北京市西城区医学会鉴定武警某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在鉴定过程中,专家组对李女士进行了现场检查:右膝关节屈伸范围为60度,右下肢比左下肢短3 cm左右。经鉴定,专家组的分析意见是:“武警某医院诊断正确,手术方法恰当,治疗过程不违反诊疗常规;如果为患者植入的钢板质量合格,钢板第二次骨折主要是由于再次骨折不愈合导致钢板疲劳所致。

此外,专家组认为,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失误:“武警某医院未能提供有效的执业证书和合法手续,允许外科医生在医院行医,并通过正常渠道使用钢板,属于违法行为”。鉴定结论是:如果武警某医院提供的钢板是合格产品,此案不构成医疗事故;如果武警某医院提供的钢板是不合格产品,此案构成三级医疗事故,武警某医院负主要责任。

经审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医疗机构应当为患者提供合格的医疗器械产品,因此武警某医院有义务证明李女士植入的钢板是合格产品。目前,武警某医院尚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李女士植入的钢板合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的规定,当事人有责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武警医院应该承担不作证的不良后果。因此,由于主刀医生未持有有效执业证书和合法手续,为李女士植入的钢板未通过正常渠道获得,法院根据医学会鉴定结论推定武警某医院的医疗行为构成三级医疗事故,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并赔偿李女士再次骨折不愈合的后果。

此外,法院认为钢板质量的举证责任不应由患者承担。在医患双方就植入患者体内的钢板质量发生纠纷的情况下,医院销毁了从患者体内取出的破损钢板,使钢板无法进行质量检验。因此,患者李女士不应承担钢板质量合格与否的举证责任。

同时,法院还认为,由于武警某医院钢板植入不合格,导致李女士第二次住院,造成残疾,确实给李女士造成精神痛苦。李女士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由法院根据事故等级、李女士的伤势和武警医院的过错程度酌情决定。

最终,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武警某医院赔偿李女士医疗费64680元89美分、住院伙食补助费580元、陪护费990元、伤残赔偿金26488元共计92738元89美分,并赔偿李女士精神损失费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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