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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失赔偿案例,医疗过失怎么处理

来源:医疗事故认定作者:admin 时间:2021-03-18 10:30:04浏览92次

截至目前,全国医疗过失最高赔偿金额已达1075万元,实际最高赔偿案件达292万元。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医院发生医疗事故,患者赔偿一次”。然而,司法实践突破了这一规定,将医疗过失纳入我国民法通则进行调整。根据过错责任原则,人身损害赔偿是根据侵权行为进行的,赔偿金额越来越高。

巨额赔偿导致这样一种说法:如果你想发财,想做手术,就应该向医生报告。但为了明哲保身,医护人员有这样一种现象:能做或不能做的手术尽量不要做,能做但成功几率小的手术不要做,高风险的危重病人不敢积极抢救治疗,不敢积极应用新技术。社会上大多数人认为病人比医院弱,医院比医院强。所以,只要患者对医院医疗服务不满意,医院就要赔偿。法官往往有这种理解,希望医院在审理案件时多给患者或少给患者赔偿。其实这种理解是不公平的,不符合法律的。

医院的医疗收费标准由国家控制。目前,医院的医疗收入不足以抵消成本,国家财政也没有支付到位的补偿。这样一来,费用不是按照成本支付,而是需要全额支付赔偿金,导致支付和给付不平等,不能体现民法的公平平等原则。从法律上讲,个人应该得到损害赔偿,但赔偿金额应该有一定的限制。当前赔偿案件的不合理性大多在于不能有效区分“混合因素”。由于医疗过失鉴定的不完善,法官无法区分混合因素的比例,如患者疾病的自然发生发展因素、疾病引起的致病力、导致不良医疗后果的其他原因等。

女性分娩时,由于胎儿巨大,二期受力差,肩部难以产生,新生儿臂丛损伤是医院过错造成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是:“二期力差,胎儿巨大,肩部难以产生……”;“无指征第二产程医院过早干预与肩难产的发生有关”,判定为二级医疗事故。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明确指出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的主要原因是二次劳动力差、胎儿巨大、肩难产,医院的缺点与肩难产有关。由此可见,虽然认定为二级医疗事故,但也存在孕产妇病情和疾病发生发展因素,但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并未区分各因素的比例。这些因素就是法理混合过失中提到的混合因素和因果力。从法律公平正义的角度来看,法院应该确定各种因素的比例。法院单纯根据二级、二级医疗事故判定医院对新生

儿臂丛神经损伤承担全部责任,显然是不公平的。

此外,赔偿金额存在不合理现象。我们法院一般都是按照平均预期寿命(73岁)来计算伤残生活津贴和护理费的,但是一个身患重病的人能活到平均预期寿命吗?如果他比平均寿命早死,那么一次性赔偿成本和由此产生的果实就成为他人的不当得利。比如一个脑性瘫痪的新生儿,73年就有工资,但实际上活不到70年;再比如一个20岁的植物人。国内报道他一般存活5-10年,最长存活10年以上。按照73岁计算,他付出了53年,但实际上活不了50年,所以存在不合理的情况。

其他不合理补偿现象有:患者已被评定残疾,表明其残疾无法再治疗,治疗费补偿为重叠补偿,后期治疗费和残疾补贴同时补偿不合理;用去年的人均收入作为补偿的基本标准也是不合理的。比如农业户口的病人或者没有经济来源的病人,都是按照这个标准计算支付的。其实就是扩大赔偿方的赔付,让对方获得不义之财。

通过分析,笔者认为,要实现公平赔偿,必须根据我国国情制定医疗过失赔偿法,确定最高赔偿金额的限额数(该数可以是一个变量,可以随着国民经济发展的变化而变化);赔偿金额按照医疗过失鉴定委员会确定的责任比例计算;预期寿命的计算应减去未来几年可能出现的问题(如疾病、不可预见事件、意外事故等)的调整系数。);人均收入应按当事人住所地人均收入标准计算;伤残生活津贴、护理费、未来治疗费等。不应一次性支付,但可以分期支付,以几年为一个支付阶段。如果患者在支付年度死亡,可以停止未来费用。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医疗行为有其特殊的高风险性和不确定性。医生不是神,不能治愈一切疾病。医学发展总是滞后于疾病的发生和发展。医疗过失的发生不同于一般的人身损害侵权行为。医疗行为是不平等的,不能等同于普通的消费观念,而应该是特殊的消费观念。因此,应该制定专门的法律进行调整,或者修改《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由最高法院发布司法解释,法院可以利用司法解释使其法律地位等同于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从而表明法律是公平合理的。此外,还应通过医疗过失责任保险、医疗风险保险、医疗事故保险等一系列社会保险来解决医疗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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