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医疗事故认定作者:admin 时间:2021-03-18 10:51:02浏览86次
定南一村民尸体在殡仪馆停放189天,未火化,共花费13360元。医院、死者家属和殡仪馆相互推脱。最后,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三方承担责任。
2007年8月16日,定南县村民李因腹痛住进定南县红十字医院救治。确诊急性阑尾炎,高血压,肾萎缩后,李进做了阑尾切除术。手术后,李病情持续恶化,于9月8日去世。事后,死者丈夫认为李的死亡是医院造成的,医院认为医院没有责任拒绝。9月11日,死者家属将李遗体运回殡仪馆。医院和死者家属与殡仪馆商定,尸体应在殡仪馆冷藏10天。医院向殡仪馆支付了540元冷藏尸体的费用,并通知死者家属尸体可以火化。死者家属只需向殡仪馆预付1020元火化费押金。殡仪馆交了尸体冷藏费等3840元才火化。三方互不退让,就因停尸费开始打
官司,后来被判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