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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归哪里管,民事赔偿五年没有执行

来源:医疗事故认定作者:admin 时间:2021-03-18 13:57:02浏览122次

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民事赔偿

医疗事故纠纷进入诉讼后,地方法院在处理赔偿问题时,往往根据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中的责任比例确定民事责任比例。笔者认为两者责任性质不同,民事责任的比例不能以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中的责任划分来判断。

究其原因,是《医疗事故条例》规定的医疗事故责任具有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双重性质。民事责任如果由行政法规规定,必然会有一定的局限性和不足。医疗事故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除了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一般区别外,还有两个区别。民事责任是社会的基本关系,应当由国家的基本法律、法规和规范进行调整。这两种责任本质上是不同的。

1.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与行政责任的法定构成要件有明显的区别。民事责任,尤其是侵权责任,在违法性、因果关系、过错认定等方面比行政责任更为广泛。因此,在医疗事故鉴定中存在责任划分时,需要区分医生承担什么责任,是什么样的责任。鉴定书中的责任划分是否可以作为判断民事责任比例的依据,正确区分医疗事故中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同时结合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在因医疗行为引发的侵权诉讼中,医疗机构应当承担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无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并具体明确医疗机构是否应当减轻民事赔偿责任。

二是医疗机构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中承担的责任比例不是判断民事责任比例的唯一依据。在医疗事故纠纷案件的审理中,人民法院不应简单地以此比例确定

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的比例,因为在技术鉴定中,它是由医疗事故鉴定机构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从医疗角度出发作出的,与侵权民事责任中确定医疗机构责任比例的规定明显不同。

3.在侵权民事责任中,行为人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过失分为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但行为人过失程度的认定采用客观理论,不考察行为人实施行为时主观心理状态与损害结果的关系,而是以行为人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客观关系为主要考察对象。民事责任要件在确定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与损害结果的关系时,没有考虑行为人预防损害结果的预见性和主观动力。在医疗事故行政责任中,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主观过失,对患者造成人身伤害的行为。关于“过失”的概念,卫生部指出,过失是指行为人的过失和过度自信造成的有害结果。可见,医疗行政责任强调的是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此外,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的行政责任必须由医疗机构和人员在医疗活动中产生,这种行为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条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医疗护理标准。在民事侵权法中,行为的违法性包含在行为人的过错要件中。 第一,如果发生违法行为,肯定认定为过错。其次,行为人虽不违法,但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的实施是因行为人未履行相应的安全注意和说明义务所致。因此,医疗行政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在过错的认定上存在显著差异。过失侵权民事责任的认定范围明显大于医疗事故行政责任。

第四,医疗事故涉及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财产权,本质上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人民法院审理医疗事故纠纷,不能完全照搬《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医疗事故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当结合我国民事立法和民事理论的原则。在确定民事赔偿责任时,应当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损害事实与损害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损害行为是否有过错,作为确定损害行为人民事责任范围的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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