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医疗事故认定作者:admin 时间:2021-03-18 15:00:05浏览118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验的实践经验,为人身损害的医疗赔偿提供鉴定依据,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身损害医疗赔偿是指对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医疗赔偿责任。
医疗补偿项目包括:医疗费用、陪护费用、营养费用。
第三条医疗赔偿原则以外部因素造成的主要损害和后果为基础,以医疗期限内合理的医疗费用、必要的护理和营养费用以及必要的二期治疗费用为基础计算赔偿金额。综合分析综合评价。
第四条鉴定人应当是法医或者具有法医鉴定资格的人员。
鉴定人有权了解案件情况,查阅案件卷宗和有关材料,视察现场,有关单位和公民有配合的义务。
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鉴定人应当对医疗赔偿项目的合理性进行审查。
第二章医疗时限
第五条医疗时限是指受伤人体临床治愈或治疗后体征固定的时间。
第一节头颈损伤
第6条头皮损伤
(a)2周内头皮擦伤和挫伤
(二)4周内头皮裂伤
(三)头皮血肿、帽状硬膜下血肿和骨膜下血肿在4周内
(4)头皮撕脱伤4-8周
严重撕脱伤和颅骨暴露8-12周
第七条颅骨骨折
(a)单纯线性骨折4-8周
(二)凹陷性骨折、粉碎性骨折8-16周
(3)颅底骨折8-16周
第八条颅脑损伤
(一)闭合性颅脑损伤
光照4-12周
中等8-16
周重型16-32周
极端严重程度根据临床治疗确定
(2)开放性颅脑损伤10-32周
(3)颅内血肿
硬膜外和硬膜下血肿12-24周
多发性血肿24-48周
第九条面部皮肤损伤比照第六条。
第十条眼外伤
(一)眼肌损伤,危险钢板骨折8-16周
(2)泪小管、泪囊和泪腺损伤4-8周
(3)鼻泪管损伤8-12周
(4)结膜损伤2-6周
(5)角膜损伤2-6周
(6)虹膜和睫状体损伤4-12周
(七)晶状体和玻璃体损伤8-24周
(八)眼底损伤12-24周
(9)视网膜震荡1-4周
(10)视神经损伤12-24周
(十一)眼球破裂12-24周
(十二)眼眶骨折2-6周
第十一条耳朵损伤
耳廓损伤2-8周
(二)鼓膜穿孔2-12周
(3)中耳损伤8-16周
(4)颞骨岩部骨折和内耳损伤12-24周
第十二鼻骨骨折,鼻窦损伤3-12周
第十三条颌面部和口腔损伤
(a)上颚和下颚骨折、颧骨骨折和简单线形骨折持续4-8周
明显移位和粉碎性骨折8-14周
(2)牙槽骨折4-12周
(3)牙齿脱位或骨折需要在2-4周后复位固定6-12周
(4)颞下颌关节损伤4-14周
(5)伤舌4-8周
(6)唾液腺损伤4-12周
第十四条面神经损伤4-12周
第15条三叉神经损伤4-12周
第十六条颈部损伤
(a)颈部皮肤损伤,参见第6条
(二)咽喉损伤2-4周
(3)食管(颈部)损伤4-10周
(4)气管(颈部)损伤2-8周
(5)甲状腺和甲状旁腺损伤4-10周
(6)甲状腺软骨损伤4-12周
第二节躯干受伤
第十七条胸壁损伤
(a)躯干软组织损伤,参见第6条
(2)肋骨骨折A骨折2-6周
多发性骨折4-8周
(3)胸骨骨折6-10周
第十八条气胸
(a)少量(小于肺压缩的三分之一)持续1-4周
(二)中度(肺压缩三分之二以下)2-6周
(三)大量(肺压缩三分之二以上)3-10周
第十九条血胸
(a)少量(胸部积血低于500毫升)持续4-8周
(二)中度(胸部出血500—1500毫升)6—12—12周
第二十三次乳房损伤2-6周
胃、肠、胆等第二十四腔器官损伤4-12周
第二十五条肝、脾、胰、肾等实质性器官损伤4-16周
第26条输尿管、膀胱和尿道损伤2-12周
第二十七条输卵管、卵巢、子宫损伤4-12周
第二十八次腹膜后血肿4-12周
第二十九条外生殖器损伤2-8周
第三十条外伤性流产,早产3-8周
第三十一条脊柱骨折持续4-8周
第三十二骨盆骨折4-14周
第33条椎间关节脱位4-8周
第34条创伤性椎间盘突出症持续6-10周
第三十五条脊髓损伤
脊髓震荡2-4周
(2)脊髓挫伤8-14周
(三)脊髓压迫症根据临床治疗恢复情况确定
第三节肢体伤害
第三十六条四肢软组织损伤参照第六条处理
第三十七条骨折
(a)锁骨骨折4-10周
(2)肱骨外科颈骨折4-10周
(3)肩胛骨骨折3-8周
(4)肋骨髁上骨折8-12周
(5)肱骨髁下骨折4-10周
(6)尺骨和扭力轴骨折6-12周
尺骨和屈肌骨双骨折9-13周
(七)远端柔性骨骨折4-10周
(八)手指和掌骨骨折4-10周
(9)腕骨骨折12-18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