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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产科医疗事故事例,湖南东安县医妇产科医疗事故

来源:医疗事故认定作者:admin 时间:2021-03-18 16:00:06浏览82次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广汉民初字第678号

原告王XX,女,汉族,2003年* * * *日出生,住广汉市罗城镇,死者郭XX之女

原告(及原告法定代表人王XX):王Y,男,汉族,1974年* * *,出生于广汉市,住址同死者郭XX

原告严XX,女,汉族,1942年* * * *日出生于成都。她住在成都市锦江区,是死者郭XX的母亲

原告:郭XX,男,汉族,1941年* * *,出生于成都,住成都市外南人民路,是死者郭XX的父亲

原告王Y、颜XX、郭XX共同委托代理人:王Z男,60岁,成都市退休工人,住广汉市

原告王勇、颜某某、郭某某共同委托代理人:潘麟,四川德阳罗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汉市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站医院

法定代表人:王闯十

地址:广汉市中山大道南段

委托代理人:林金川,四川德阳金川律师事务所男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XX,广汉市某医院副院长

原告诉被告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某某、王某某、颜某某、郭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潘麟,某医院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林金川到庭参加了诉讼。此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报道称,2003年3月22日上午11时许,产妇郭XX因预产期临近,到达被告处分娩。经检查,医院提出剖宫产。郭XX于13时左右被送往手术室,13时左右医护人员将一女婴(即原告王XX)送出。13时30分,被告通知郭XX的丈夫(即原告王Y)及其家属郭,因宫缩乏力、出血过多需要输血,并责令其立即到广汉市人民医院血库与随后赶来的被告医务人员一起取回两袋共计400CC的“A”血,送至被告处。14时10分左右,被告告知原告王Y,郭宫缩乏力,继续出血,医院正在全力抢救;如果抢救后出血无法止住,则进行子宫切除术,取出手术单,要求家属签字。原告王Y按被告要求签字后,认为情况严重,要求被告如实告知郭详细情况,提出转院请求。然而,被告拒绝告知更多细节,并无视原告的医院转移请求。15时10分左右,被告再次告知原告郭需要输血,原告再次到广汉市人民医院血库取回全血400CC。十六点半左右,郭被送回病房。据被告称,郭的出血已经停止,没有进行子宫切除术。主治医生还说:“孩子的出生自古以来就是这样。‘有命喝鸡汤,无命见王者。’”郭XX面色苍白,四肢冰冷,手术后不停地喊着冷。18: 30左右,郭痛得大喊大叫,特护值班医生则表示“术后麻醉引起的疼痛消失、子宫收缩是正常的”,但郭还是尖叫;19时50分左右,原告王Y及其家人发现郭已停止呻吟,双眼紧闭,变得十分安静。他告诉了特护,但特护问他是不是睡着了。然而,原告和他的家人喊着他们的名字,打着他们的脸。在原告王Y及其家人的催促下,被告赶紧救出郭,第三次要求原告王Y到广汉市人民医院血库取回全血200CC,但为时已晚。22时许,被告人宣布郭XX死亡。为了查明死因和真相,原告王Y及其家属要求被告封存郭XX的病历,并委托四川华西法医鉴定中心进行尸检。结论是他死于剖腹产术后大出血和失血性休克

郭XX之死,导致四原告童年丧母、中年丧偶、老年丧子之痛。生活的巨大变化瞬间摧毁了这个曾经幸福温暖的家庭,给原告

及其家人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和痛苦。遗憾的是,原告及其家属多次找到被告协商善后事宜,但由于被告缺乏诚意,双方赔偿金额差距较大,未能达成和解协议。据此,原告向广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及相关法律,责令被告承担原告王勇住院押金800.00元、治疗费2474.00元、病理解剖费4000.00元、丧葬费2000.00元、误工费1000.00元、家属生活费54348.00元

被告辩称,我们不反对原告陈述的基本事实,也不反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我院对郭XX在我院剖宫产术后不幸死亡表示歉意,并愿意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赔偿原告。对于原告的具体主张,我们认为 (1)医疗费不符合《条例》的要求,不应赔偿; (2)原告王Y损失时间过高,不应赔偿; (3)原告王XX、颜XX的生活费分别按照成都市广汉市、锦江区标准计算; (4)原告提供的交通费证据过高,我院仅确认费用16元,其余由原告承担; (5)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过高,超过了规定的上限。

经审理查明,2003年3月22日上午11时,产妇郭XX因小腹不规则疼痛,被送入广汉市计划生育指导站医院分娩。住院检查:一般情况良好,营养适中,进病房。皮肤上没有出血点。内科体检无异常。入院诊断:宫内活胎,羊水过少,宫内胎儿窘迫。中午12: 45,在硬性麻醉下解剖子宫。13: 00,一女婴(即原告王XX)出生,新生儿出生时青紫,窒息,经清理呼吸道、吸氧后好转。当新生儿出生时,母亲突然

烦躁,气短,嘴唇发紫,疑有“羊水栓塞”,立即吸氧,静脉注射地塞米松,右下后好转。胎盘和胎膜输送不完全,轻度粘连。宫腔清理后发现子宫较软,收缩较弱,给予催产素、益母草、米索前列醇。14时03分,医院通知家属,产妇子宫收缩乏力,如果继续出血,压迫止血无效。为挽救产妇生命,必要时可摘除子宫,产妇丈夫王Y签字同意。经上述治疗后,无改善,子宫收缩乏力。因此,用7号丝线“8”缝合子宫出血面,用热盐纱连续触摸子宫,宫腔填塞长纱布,缝合双侧子宫动脉上行支。之后出血减少,患者清醒,血压稳定在14.7/8-9.4KPa,尿量350ml,术中输血800ml,代血浆500ml。

术后诊断:1。宫内活胎,剖宫产后足月成熟女性活婴。2.剖宫产后宫缩乏力,大出血。3.羊水栓塞。

16: 50将产妇送回病房,给予特殊护理,继续补液,继续按压宫底,阴道出血少,意识清晰。19: 45,产妇突然昏迷,不宜叫,血压0/0 kPa。她立即接受了胸部按压、人工呼吸、抗高血压药物和200毫升输血的治疗。产妇仍然昏迷不醒。22: 30获救后,各种反射消失,呼吸心跳停止。h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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