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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概念,医疗事故赔偿案例

来源:医疗事故认定作者:admin 时间:2021-03-18 21:15:02浏览61次

随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条例》)的正式实施,医疗纠纷的处理逐渐进入法制化轨道。医疗事故纠纷经卫生行政机关、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医患协商确认为医疗事故后,医患双方首先选择通过协商解决纠纷。这时候,医患双方都会面临具体赔偿金额如何计算的问题。《条例》虽然有特殊规定,但实际情况非常复杂,《条例》中规定的部分赔偿项目的计算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因此,笔者根据《条例》及我国相关法律,简要介绍医疗机构在实际工作中应考虑的补偿项目、计算方法及各种因素。

医疗事故的赔偿项目及计算方法

1.医疗费

医疗费用是指患者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具体金额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医疗费用不包括治疗原发疾病的费用。比如,一位癌症晚期患者,因化疗药物过量而去医院抢救时,因医生治疗失误死亡,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认为一级医疗事故。患者家属要求医院赔偿患者此次治疗前在国外医院治疗肿瘤所支付的巨额医疗费用。法院认为,这部分费用是患者为治疗原发疾病而发生的费用,与医院的医疗过失没有因果关系,因此裁定驳回诉讼。

(2)医疗费用包括已支付的医疗费用和继续治疗时会发生的医疗费用。对于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应要求患者提供原始账单凭证并进行相应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最高法院《若干意见》)第144条规定,患者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擅自治疗其他疾病的费用,不予补偿。所以患者提供的账单要严格审核。

(3)继续治疗费用的计算。这部分的计算比较复杂,但必须强调的是,这个费用是指未来不可避免的费用,可以是二期手术费用,也可以是医疗依赖导致的不可避免的医疗费用。因此,费用不能简单地根据患者提供的诊断证明或专家意见来确定,需要经过严格的评估程序,评估时要考虑患者居住区域的生活水平和医疗水平。《条例》在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保健医学意见”。该条款实际上要求专家评估小组对患者是否需要继续治疗和护理进行医学评估。但是单纯的医学评估并不能解决具体赔偿金额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通过法医鉴定来确定继续治疗费的数额,而法医往往会咨询相关医学专家进行鉴定。比如湖北省著名的“双生子案”,通过法医鉴定确定双生子后续康复治疗费237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条例》规定“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支付基本医疗费用”。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基本医疗费用”的范围和项目没有规定,使得这一规定在实践中缺乏相应的可操作性。笔者认为,在实践中,可以参照常规治疗护理的标准来计算费用。比如癌症患者化疗药物的选择,应该按照国内常用化疗药物的价格来计算,而不是按照进口同类药物来计算。

此外,继续治疗的费用计算也很重要,它往往占医疗事故赔偿费用总额的很大比例。比如湖北“龙凤胎儿案”终审判决中,后续康复费用约占82%

误工费是指因医疗事故造成损害而耽误工作的患者所损失的收入。具体计算方法是,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前一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按照3倍计算;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发生医疗事故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年薪计算。在具体计算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误工费是由于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失后果,患者自己减少的收入,而不是陪伴患者治疗造成的误工费。要注意病人误工费和家属陪护费用的区别。

(2)要求补偿损失时间的病人应该有工作,不管收入是否固定。退休老人(除

了找到另一份工作的人,见下文)、婴儿、儿童和尚未参加工作的学生不能要求补偿损失的时间。一般情况下,患者工作单位应出具失工证明,但要注意证明的真实性。如有必要,可要求患者出具能够证明其实际收入水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3)遗失日期的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143条规定,被害人丧失工作的日期,应当根据实际损害程度和恢复情况,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确定。实践中一般以治疗医院出具的医疗期证明或法医鉴定确定的休息时间为准。

(4)退休人员损失时间的计算。对此,现行国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些地方法院的《工作指导意见》中也有相关内容。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受害人是退休人员另谋工作的,因失去工作而减少的收入按以下处理:法律、政策明确承认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给予补偿;法律、政策没有明确承认或者禁止的,参照原在职工资标准进行补偿,但新收入低于在职工资的,按照新收入进行补偿;违反法律和政策,减少的收入不予补偿。

(5)最高法院《条例》和《若干意见》有一定区别。前面已经提到了前者的计算标准,后者规定损失时间的赔偿标准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多少来计算。如果受害者是承包户或个体工商户,可以参照受害者在一定时期内的平均收入确定损失时间的计算标准。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的赔偿标准高于《条例》的规定。由于《条例》只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人民法院在确认赔偿金额时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若干意见》进行审理。同时,医院也要注意一些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这一赔偿金额计算的特殊规定。

2.误工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患者因医疗事故在医疗机构住院时,医生应向患者支付的伙食补助费。具体数额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

陪护费是指因医疗事故需要专人陪护的患者在治疗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金额按照发生医疗事故的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关于这笔赔偿费,我们要注意: (1)陪护费用的前提是病人确实需要一个特殊的人陪伴,比如病人不能自理; (2)陪同人员可以专门聘请

伤残生活补助费是指患者因医疗事故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时,应当领取的生活费用,具有明确的补偿性。《条例》规定,伤残生活补助费按照伤残等级和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最高赔偿为伤残当月起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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