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五六懂法网!

五六懂法网

你想看法律的都在这里
五六懂法网
当前位置:

尴尬瞬间,尴尬是啥意思

来源:医疗事故认定作者:admin 时间:2021-03-19 09:30:03浏览77次

核心提示:

1.遭受同一事故的两名患者被诉医疗事故和“人身伤害”赔偿诉讼,后者比前者赔偿11万元

2.同一类纠纷适用不同的法律和三大组织的五个标准;增加医疗纠纷的仲裁方式;尽快制定《医疗人身损害处理法》号法律不仅浪费诉讼资源,而且降低了司法救济的威信,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

3.最高人民法院召集各省高级法院讨论《医疗条例》实施以来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4.漳州法律界主张:统一

五年前,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率先打破了传统的“医疗事故鉴定一次发言”的模式,引起了全国的关注。从2002年9月开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开始实施。短短两年间,许多冲突引起了医学界、患者界、司法界和法律界的不满。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集省级高级法院,就《条例》实施以来运行中的问题进行了讨论。泸州中级人民法院应邀代表四川来京参加讨论交流。随即,漳州法医界再次活跃起来,发出倡议:统一医学会、法院技术室、司法鉴定所五大标准;增加医疗纠纷的仲裁方式;尽快做出《医疗人身损害

处理法》,以解决法律二元论和法制不统一带来的各种尴尬。

怪圈:

医院争揽事故责任

患者“钟情”损害诉讼

《条例》实施后,在多种法律并存的情况下,同一医疗人身伤害纠纷作为“人身伤害”提起的赔偿金额,远高于被认定为医疗事故后的赔偿金额。

一旦出现医患纠纷,一方面各大医院尽量规避最大赔偿风险,另一方面患者极力追求最大赔偿金额,双方往往进入一个怪圈:每当出现医患纠纷,大型国有医院就主动走上医疗事故鉴定之路;医院发现自己有过错的所有纠纷,都愿意按照《条例》标准或超标进行赔偿。

但越来越多的患者想方设法绕过《条例》和医疗事故鉴定,直接提起“人身伤害”诉讼。

案例一3万与14万

最近泸州同一家医院,同一种病的两个病人做了同样的手术。手术过程中,外科医生用导管意外穿刺了两名患者的输尿管。一名患者走上医疗事故鉴定之路,另一名患者直接申请司法鉴定。之后,他们同时向泸州市江阳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结果前者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赔偿了3万多元,后者按照“人身伤害”赔偿标准赔偿了14万多元。赔偿金额相差很大。审理此案的法官无奈:“没办法,都是法律冲突造成的。”

案例二6万与20万

河江县高中女生敖x因车祸住进河江县人民医院脑外科。医院的一位医生未经家长和医院同意,私自将她转到泌尿科,导致她死亡(本报曾报道)。医院明确告知受害人父母,医院愿意按照《条例》赔偿规定给她一笔私赔超标(6万元),但敖x父母坚持按照“人身伤害”赔偿标准要求赔偿近20万元。上个月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按《条例》标准赔偿。

案例三 6万与40万

目前,泸州某大型医院的手术台上,有一位叙永县的县长去世了。虽然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尚未得出,但医院明确表示愿意按照“医疗事故”超标支付6万元,以平息事件。但由于与对方提出的40万的巨额索赔相去甚远,双方至今未达成协议。

根源:

“双轨制”弊端重重

呼吁尽快予以变革

白XX,前re

他认为,“双轨制”造成的危害非常明显:侵犯患者的人身权利;阻碍医学发展;破坏了医患之间的利益平衡和医患关系的和谐,导致医疗侵权赔偿纠纷处理的复杂化。因为它的负面影响,应该改变。

倡议:

统一“三大组织”

化解法律二元化尴尬

昨天,漳州市法学会、漳州医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省律师协会医疗纠纷法律事务委员会召集漳州、绵阳、雅安、海南、武汉等地的医疗、法律、政法界相关人士。《条例》实施以来征求各方意见。并联合发布了“统一三大组织(医学会、法院技术室、司法鉴定所)五种,增设医疗纠纷仲裁方式,以低成本化解社会矛盾;尽快制作《民法通则》或《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解决法律二元化、法制不统一等带来的尴尬。再次成为四川法律界的深度收费。

建议:

全国人大单独立法

完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

省教育厅医疗纠纷防治课题组认为,医疗纠纷逐年增多,医患矛盾已成为当今社会不容忽视的矛盾。目前,同一类医疗纠纷适用不同的法律,导致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往往根据自己的理解适用法律。不仅浪费诉讼资源,而且降低司法救济的威信,影响法律的严肃性。

课题组提出建议:人大要单独制定专门处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为了摆脱目前法律适用上的混乱,应当在民法典中规定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处理制度。同时,完善现行鉴定制度,建立医疗纠纷仲裁制度和保险制度。

分享到: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新标签

NEWS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