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医疗事故认定作者:admin 时间:2021-03-19 09:33:03浏览143次
医疗过错伤残等级及赔偿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2年9月1日生效,根据医疗机构造成人身伤害的程度将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为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提供了参考标准。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和严重伤残;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严重功能障碍;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和全身功能障碍;
四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明显人身伤害的其他后果。
《条例》将医疗事故具体分类标准的权利授予国务院卫生
行政部门(即卫生部)。2007年7月31日,卫生部以32号令形式发布《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标准》将一级医疗事故分为两个等级,即一级医疗事故(死亡)和一级医疗事故(失去重要器官或完全丧失功能,其他器官无代偿,特殊医疗依赖,完全不能自理)。
《标准》将二级医疗事故分为四级,即二级一级医疗事故、二级二级医疗事故、二级三级医疗事故和二级四级医疗事故。
《标准》将三级医疗事故分为五个等级,即三级A级医疗事故、三级B级医疗事故、三级C级医疗事故、三级D级医疗事故、三级E级医疗事故。
《标准》不划分四级医疗事故。规定标准为对患者造成明显人身伤害的医疗事故,列16例。
《标准》一级乙类医疗事故到三级戊类医疗事故对应的伤残等级为一至十:
(1)一级、二级医疗事故为一级伤残,赔偿指标为100%;
(2)二级医疗事故为二级伤残,赔偿指标为90%;
(3)二级医疗事故为三级伤残,赔偿指标为80%;
(4)二级丙类医疗事故为四级伤残,赔偿指标为70%;
(5)二级医疗事故为五级伤残,赔偿指标60%;
(6)三级医疗事故为六级伤残,赔偿指标为50%;
(7)三级乙类医疗事故为七级伤残,赔偿指标为40%;
(9)三级、三级医疗事故为八级伤残,赔偿指标为30%;
(9)三级医疗事故为九级伤残,赔偿指标为20%;
(10)三级E级医疗事故为十级伤残,赔偿指标为10%。
患者及其家属在与医疗机构协商或诉诸法律时,应注意一级医疗事故不属于残疾。死者配偶和直系亲属要求的丧葬费、家属生活费、精神损失费、交通费、误工费和住宿费,应由他们报销,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
对于认定为四级的医疗事故,不能按照伤残标准要求赔偿,只能要求医疗费用、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必要合理的费用。
对于医疗事故给患者造成的各种损失,法院会根据医疗机构和患者在整个医疗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承担完全责任、主要责任、平等责任、次要责任等一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