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医疗事故认定作者:admin 时间:2021-03-19 09:39:02浏览151次
1.医药费
1)医疗费用以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住院费用等支付凭证为依据,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
证据确定;
2)医疗费用赔偿金额,按照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金额确定;
3)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不可避免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支付
赔偿;
4)必要的康复费用、适当的美容费用和其他器官功能恢复训练的后续治疗费用,应当向权利人进行补偿
实际发生后可以单独起诉。
2.损失的时间费用
1)误工费根据受害者的误工费和收入状况确定;
2)损失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3)受害人因受伤、残疾继续丧失时间的,丧失时间可以计算至残疾前一天;
4)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误工费;
5)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6)如果受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可以参考相同或
同类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计算。
3.护理费用
1)护理费用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员数量和护理期限确定;
2)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规定计算;
3)护理人员无收入或聘用护理人员的,参照当地从事同等护理水平的护理人员的劳动报酬标准
计算;
4)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参照确定护理
人员数量;
5)护理期应计算至受害者恢复自理能力;
6)受害人因残疾无法恢复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
护理期,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7)残疾后对受害者的护理应根据护理依赖程度和残疾辅助器具的准备情况确定
护理水平。
4、医院食品补贴
住院伙食补助可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
5.营养费用
营养费用根据受害者的残疾程度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6.交通费用
1)交通费按照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就医或转院治疗所发生的实际费用计算;
2)交通费以公务票据为准,相关凭证应与就医地点、次数、人数、次数一致。
7.住宿和餐饮
被害人确实有必要去外地治疗,被害人本人及其随行人员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实际发生了
食宿的合理部分要补偿。
8.家属生活费
1)被扶养人生活费以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上一年度上诉法院所在地城镇户籍为准
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计算;
2)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按十八岁计算;
3)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无其他收入来源的,按20年计算;
4)60岁以上,每增加一年,年龄降低一岁;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9.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赔偿金额根据下列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权的手段、场合、行为等具体情况;
3)侵权的后果;
4)侵权人的利润;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平均生活水平
2)60岁以上,每增加一年,年龄降低一岁;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程度较轻,但职业滋扰严重影响其。
就业,伤残赔偿可以相应调整。
2.残疾辅助器具
1)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2)如伤情有特殊需要,可参照辅助设备准备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3)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补偿期限参照编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3.超过补偿期的患者生存治疗费用
(一)超过护理期、辅助器具支付期或者残疾赔偿金支付期的,赔偿金权利人应当
人民法院要求继续支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和准备辅助器具,或者不具备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
法院应当责令赔偿义务人继续支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4.其他人
赔偿义务人还应当赔偿因康复护理和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用、护理费用和后续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