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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的依据,医疗事故赔偿标准

来源:医疗事故认定作者:admin 时间:2021-03-19 15:18:02浏览109次

案情介绍:2001年1月1日,我因腰椎间盘突出、椎管狭窄和左下肢疼痛在医院接受了手术。术后左下肢疼痛不变,左腿肌肉明显萎缩,行走困难。一年后,2002年1月11日,我要求医院进行医疗事故鉴定。1月25日,医院根据所谓的“原手术记录”作出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1月29日,在我向医院出示了两份完全不同的手术记录后,医院做了“鉴定补充说明”,但仍不承认是医疗事故。在我向卫生局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后,2月15日,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告知我仍不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我拒绝接受重新鉴定的请求。3月5日,经重新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作出“三级医疗技术事故”的结论。根据医学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我要求医院一次性赔偿经济损失6.5万元。根据医院的说法,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最高赔偿3000元,因为双方赔偿金额差距较大,协商不成。请问:我的要求合

理吗?怎么才能讨回公道?

读者:丁XX

丁XX读者:

根据你信中反映的情况,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消费者因购买或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而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第三十五条消费者接受服务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提供者要求赔偿。 第四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对消费者或者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自救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和必要的残疾人生活费。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对消费者造成终身人身伤害和残疾的,应当依法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和残疾赔偿金。医院说赔偿3000元显然不足以赔偿你的损失。至于6.5万元的赔偿是否应按有关规定计算,为了尽快合理合法地解决问题,可以去当地消委依法请求公正。

点评:的病历是医院用于医学研究和病例分析的重要医学资料,也是患者准确了解病情的依据。对患者今后的治疗有很高的参考价值。知情权是消费者的基本权利。消费者无疑有权知道诊断和治疗的过程。患者及其家属有权了解和掌握诊疗的全过程。患者及其家属有权了解和掌握所有诊疗的真实情况。医院向消费者丁某提交了两份完全不同的病历和手术记录,擅自更改,违反了相关规定,是医德问题,也是欺骗行为。

近年来,医疗服务是消费者投诉的一种。与医疗机构相比,患者较弱,医疗服务不同于其他服务行业。直接关系到患病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否适用于医疗事故纠纷投诉?有人认为医院本身就是一种公共服务,不能把病人当成消费者。医疗事故应由医院自行解决或由卫生主管部门解决。还有人认为,医院和患者的关系,医院是有偿服务,患者花钱治病,接受医疗服务,这是一种特殊的消费行为,当然是消费者,他们属于消费者的范畴,享有《消法》赋予的权利。在我国,很多患者是农民,是自费看病的消费者。同样,公费医疗的病人也是消费者。医院不是免费服务,医院的资金靠向上分配,大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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