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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赔偿,什么叫医疗过错

来源:医疗事故认定作者:admin 时间:2021-03-19 15:21:01浏览92次

原告:张XX,男,汉族,1979年出生。账户位置和地址:xxxxx

x手机:

被告:xxx医院,法定代表人:王X,地址:电话:邮编:

案由: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1。根据司法鉴定结果确定伤残赔偿金额。

2.精神损失费30万。

3、根据司法鉴定结果确定后期治疗费用和营养费用、误工费。

4.保留对由此引起的并发症的治疗进行起诉的权利。

合计:30万。

 事实与理由:1。2008年12月23日,原告前往被告医院,被告被诊断为甲状腺结节。2008年12月26日12时40分至14时30分,对被告进行“甲状腺次全切除术”。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出现失误:擅自扩大手术范围,手术过程中不当切割或损伤原告甲状旁腺,导致原告甲状旁腺功能严重受损,手脚麻木,抽搐。虽然治疗后不能恢复正常,但需要每天靠昂贵的药物维持以缓解疼痛。一旦停药,后果不堪设想,可造成严重窒息死亡。2008年12月31日出院至今已近5个月,仍无好转。原告每月必须定期休假去医院验血和买药。

2.甲状腺手术时,应熟悉甲状旁腺的位置及其可能的变异。术中一定要注意仔细寻找和保存血供,减少术后手足抽搐的发生。由于最长的甲状旁腺位于甲状腺外侧叶的后面,甲状腺次全切除术中应尽可能保留外侧叶后侧的一块腺体组织和包膜。操作记录表上没有报告。

3.根据现有资料分析,原告术前并无甲状旁腺功能减退症,2008年12月8日的检测报告显示血钙浓度为2.23mml,在正常范围(2.10-2.60mm/L)。术

后甲状旁腺功能减退是由于术中甲状旁腺操作不当或血供受损所致。被告对原告的处理行为有欠缺(过错):原告甲状旁腺误切或血供受损,导致功能障碍。这一过失与原告目前的后果——甲状旁腺功能减退症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4.原告的身体状况如此之差,以至于她不得不推迟结婚日期。另外,手术后原告因工作需要无法长时间出差,全球金融危机影响下的外资企业工作环境给原告造成了很大压力。北京目前和未来的就业压力都很残酷,对原告未来可能的再就业也有很负面的影响。使原告精神极度沮丧,因为我不知道哪一天我会因为健康原因丢掉家里的工作,我很担心我以后的就业。

5.原告父母年老体弱。听到他们孩子的消息后,他们从江西赶来,看到健康状况如此糟糕的孩子整天都在以泪洗面。因为孩子要结婚了,这样的年轻人以后怎么走?

纵向上,由于被告的过错,不仅对原告的身体造成了严重的伤害,而且对原告本人及其父母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请责令被告依法赔偿原告的各种损失。

我在此交流

人民法庭

提交人:张XX

2009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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