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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的概念,整形赔偿

来源:医疗事故认定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0 09:57:03浏览139次

塑料赔偿的法律适用

近年来,整容造成损害的案件很多,司法实践中难度较大。主要原因是这些案件涉及几个棘手的法律适用问题。下面简单谈谈我自己对这些问题的看法。一、整形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的性质在整形纠纷中,通常有要求整形者(以下简称整形者)与整形机构(以下简称整形机构)之间的整形合同。根据合同,整形医生有权要求整形机构进行整形手术,使手术达到承诺的效果。而整形机构有权按照约定收取费用。本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履行权利和义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或者法律,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就整容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而言,首先具有合同纠纷的性质,遭受损害的整形外科医生可以依法请求整形机构承担违约责任。另一方面,在美容整形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中,通常是因为整形机构为整形医生进行的手术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甚至产生了负面影响。这种情况符合合同法关于伤害赔偿的规定,也符合民法通则关于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即这种行为通常侵犯的是整形外科医生的身体权或健康权。在这种情况下,整形医生当然有权要求整形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由此产生了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问题。所谓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重合,是指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侵权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符合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的现象。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理论有三种:一是法律竞合。该理论认为,侵权和违约违反不同的法律规范。当同一行为具有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时,特别法的适用优于普通法原则,只发生合同中的请求权,而不发生侵权中的请求权。 第二,竞合债权理论。该理论认为,同一行为符合责任的两个构成要件,受害人既享有侵权请求权,又享有合同请求权,可以行使其中一项,也可以行使两项。再次,债权标准竞合理论。该理论认为,同一行为符合两个责任构成要件,只能产生一个基于侵权关系和合同关系的请求权,而不是两个独立的请求权。我国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明确规定了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法律效力。(该法第122条规定,一方因违约侵犯对方人身、财产权利的,受害方有权选择要求其依照合同法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承担侵权责任。)从这一规定来看,似乎采纳了竞合债权理论,这也是国外民法理论中的一般理论。因此,整形纠纷发生后,整形医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按照违约责任起诉还是侵权责任起诉。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都是为受害人提供救济的法律制度,但由于其法律机制的不同,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存在一定的差异。这些差异对于当事人选择起诉理由非常重要。具体来说,对于整形外科医生来说,以下差异是重要的,值得特别注意: (1)不同的插补打印

过错责任原则是“谁主张举证,谁举证”,即受害人对其加害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法律规定的特殊侵权除外。严格责任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违约人证明其违约存在免责事由。 (3)诉讼时效不同。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但人身伤害造成损害的诉讼时效为1年。因违约引起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时效一般为2年。 (4)构成要件和免责事由不同。侵权责任以损害事实为构成要件,无损害即无责任;违约责任不以实际损害为条件,如支付违约金。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是合法的,即法律明文规定,违约责任是任意的,即可以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免责条款减轻或免除。 (5)责任范围不同。侵权责任的范围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但违约责任仅限于财产损失,适用可预见规则限制赔偿范围。 (6)第三方的责任不同。“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决定了行为人只对自己所犯的侵权行为负责。 (7)诉讼管辖不同。因侵权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发生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约定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和标的物所在地管辖。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能否适用于整容引起的纠纷?整形医生提起违约诉讼,需要考虑这样一个问题:整形医生是消费者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能否适用于整容引起的纠纷?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先来看看什么是消费者。其实消费者本身的含义是相当广泛的。它不仅包括为自己的生活需要而购买商品的人,还包括为收藏、保存和赠送而购买商品的人,以及为家人和朋友购买商品和代表他人购买生活用品的人。美国权威的《布莱克法律词典》将消费者定义为:“消费者是不同于制造商、批发商和分销商的人,是指购买、使用、储存和处置商品和服务的个人或最终产品的使用者”。《牛津法律辞典》还认为,消费者是指“购买、获取和使用各种商品和服务(包括住房)的人”。消费者首先不同于制造商。在商品交易领域,消费者是一个不同于商人的概念。消费者购买或接受某些商品或服务不是为了交易,而是为了自己使用。比如1977年英国《货物买卖法》第12条规定:作为消费者的交易,是指一方在与另一方交易时并不专门从事商业,也不能让人认为自己专门从事商业。1923年澳大利亚《货物买卖法》的第62条在消费者交易的定义中作了同样的规定。因此,在我看来,在市场上,所谓的消费者,是指以非盈利为目的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其实国内也有一些类似的规定。比如1985年6月29日国家标准计量局颁布的国家标准《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就明确规定:“消费者购买是为了满足个人或家庭的需要。使用商品或服务的社会个体成员”。按照这个标准,普通整形外科医生无疑属于消费者,因为他既不是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也不是服务的提供者,购买服务或商品的目的也不是为了盈利。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包括双重赔偿的规定,应当适用于整形外科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3.整容失误能构成医疗事故吗?这关系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能否应用

在实践中,一般认为整形手术造成的毁容或外观损害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不能一概而论,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确定整容损伤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关键在于患者整容的主体。如果患者到各种正规医疗机构进行美容治疗,不良后果符合医疗事故条件的,按医疗事故处理。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医疗机构是指医院、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等。经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注册并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如果患者去一般美容院美容,不良后果不会是医疗事故,而是一般侵权案件。这种简单的按性质划分美容机构的方法是有缺陷的。因为在实践中,整容只能分为两类,一类是医美,一类是普美。《医疗美容服务管理条例》规定“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利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等侵入性或者侵入性医疗技术,对人体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状进行修复和重塑。”医疗美容本质上是一种医疗行为,即使不是正规医疗机构进行的,造成损害的也应该是医疗事故。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似乎不应适用该规定,但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规定》第四条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至于一般的美容,有时也叫生活美容。因为不是医疗行为,所以不仅不适用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也不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4.化妆品和塑料伤害造成精神损害可以索赔吗?精神损害往往表现为被害人精神状态异常,如精神痛苦、身体痛苦等。受害者的精神痛苦是悲痛、懊恼、后悔、羞愧、愤怒、胆怯等等。在外在表现方面,受害者会有异常的精神状态,如失眠、抑郁、MoO、易怒、躁狂、迟钝等。而严重的临床症状会在精神病学中出现。在很多情况下,人都会有不正常的精神状态。法律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对任何程度的精神损害提供救济,只能对一定条件下的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提供救济:加害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和其他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精神损害”是一个具有特定法律意义的概念,它不同于人们日常生活中谈论的医疗精神损害或一般精神不愉快。长期以来,我国民法理论和民事法律法规都否认精神损害,尤其是精神损害赔偿。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从调整民事关系的现实出发,在一定程度上确认了精神损害及其救济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在一系列司法解释中重申和阐述了《民法通则》第120条的精神,将侵犯隐私解释为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精神损害的适用范围。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颁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号法律,明确规定了适用范围、责任形式和赔偿金额的确定。理论上讲,支付精神损害赔偿有几个原因: 第一,在社会生活中,金钱除了交换等价的商品和服务外,无疑还有其他功能,包括作为精神和情感利益的物质基础的功能。 第二,金钱虽然不是支配人的万能的主人,但它在商品社会中确实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三,受害者可以利用获得的补偿,开展一些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活动,如旅游、休闲、娱乐、购物等。从而获得乐趣,达到消除或减轻精神痛苦的目的。

第四,加害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具有惩罚性,对加害人本人和社会其他成员都具有警示和教育作用。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被非法侵害下列人身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3)个人尊严和个人自由的权利。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个人利益的。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应当指出的是,《民法通则》没有区分公民的健康权和身体权。我国法学界的一些学者要么主张在健康权之外设立身体权,要么将健康权的解释扩大到包括身体权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采纳了这一观点。具体而言,健康权保护公民保持正常健康的权利,而身体权保护公民保持身体完整的权利。侵犯健康权造成的有害后果包括健康水平下降、健康状况恶化以及由此产生的精神痛苦。侵犯身体权利造成的后果包括丧失或部分丧

失肢体和器官或丧失某些生理功能,以及由此产生的精神痛苦。根据这种理解,由于整形手术对整形医生的外貌和身体造成的损害,显然是对整形医生身体权利的侵犯。因此,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本案可以适用上述司法解释,即受损的整形外科医生可以依法向整形机构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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