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五六懂法网!

五六懂法网

你想看法律的都在这里
五六懂法网
当前位置:

新生儿医疗事故分类,新生儿医疗事故纠纷

来源:医疗事故认定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0 10:09:02浏览53次

王在医院生下残疾婴儿(化名)两年后,他知道是医院的过错导致了的残疾。之后,两岁的孩子小月把医院推到了被告席上。日前,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裁定宜宾县某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生活补助费、护理费、伤残生活补助费、精神抚慰金共计63253元。

2003年5月20日,宜宾县孔滩镇金凤村妇女王某住进宜宾县医院分娩。她住进了医院,在妊娠早期被诊断为活胎。她正处于妊娠中期。医生检查,胎儿有肿瘤,医院给催产素。当晚19时20分,王在胎儿抽吸下产下一名足月活婴。20: 00,婴儿小月因紫绀入院,确

诊为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和吸入性肺炎。医院采用了抗感染、吸氧、保暖等对症治疗。因为婴儿小月情况危急,医院建议转送医院治疗。 第二天,小月被转移到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但小月的家人签字拒绝高压氧治疗,要求自动出院。

小月精神发育迟滞后,父母将他送到重庆等地就医,病情没有明显好转。经鉴定,小月目前被诊断为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后遗症(智力低下、脑瘫)。主要原因是生产过程中胎儿头位难产,医生过度使用催产素加重胎儿宫内窘迫,新生儿出生时出现严重窒息、内出血和缺氧缺血性脑病。患者自愿放弃在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的有效治疗,从而失去了最好的治疗机会。结论:本案构成二级三级医疗事故,医疗方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认为,的母亲王因分娩住进宜宾县一家医院。在生产过程中,医院使用了过量的催产素,导致小月出现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后遗症。医院要承担70%。责任;小月的亲属自愿放弃在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的有效治疗,因此失去了最好的治疗机会,应承担30%的责任。

分享到: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新标签

NEWS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