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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人身损害赔偿起诉管辖

来源:医疗事故认定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0 10:12:01浏览68次

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管辖

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管辖涉及级别管辖和地区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24和29条,对于医疗损害赔偿案件:

——对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单位,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由医疗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异地医疗单位的分支机构、医疗点,具有法人资格和独立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证明的,由分支机构、医疗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分支机构或者医疗点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由医疗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联合医疗或者协助医疗由差错发生医疗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个体开业医生,由个体诊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因失误、意外逃逸的旅行医生或个体开业医生,由旅行医生或逃逸个体开业医生现居住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对地方人

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开放的医疗单位救治地方伤病员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由军队医疗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我国现行法律对医疗损害案件管辖权的基本规定。

在几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原告可以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所有有管辖权的法院都可以有管辖权。最先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是实际管辖法院。管辖法院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即一般情况下,受理法院是基层人民法院,但不能根据地方性法规和案件实际数额排除上级人民法院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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