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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赔偿案例,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2级

来源:医疗事故认定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0 15:30:03浏览64次

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的补偿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在生产过程中受到伤害的新生儿最终得到了4万多元的赔偿。

2008年1月1日,世茂因怀孕分娩住进社区医院,孩子闵同日出生。在制作过程中,闵受到了身体上的伤害。随即在医院的帮助下,前往濮阳油田总医院治疗,诊断结论为:新生儿窒息(重度)、缺氧缺血性脑病、颅内出血、左臂丛损伤、右肱骨骨折等。2008年1月10日,转到北京积水潭医院进一步治疗。

世茂及其家人认为,社区医院在诊疗和生产操作中存在不当行为,造成闵身体损害,多次要求社区医院协商赔偿。社区医院只支付了1万元医疗费,拒绝支付其他费用。

无奈,世茂于2008年底以孩子闵某的名义起诉社区医院及其附属单位,要求社区医院赔偿各种损失54691.79元。两被告认为,社区医院在为原告提供接生医疗服务方面,处理措施得当,抢救及时,没有过错;原告病情是产后并发症,与医院无关,社区医院有告知风险的义务。因此,我们不同意赔偿原告索赔的损失。

经审理,法院认为本案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医疗机构有举证责任证明不存在医疗过错或过失,患者的损害后果与其医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社区医院的申请和相关部门的鉴定,医疗纠纷构成三级医疗事故,医院负主要责任。因此,本案应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进行。

根据庭审中发现的事实,法院认定原告的损失,包括医疗费和陪护费,共计48,137.79元。而且因为社区医院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由此造成的损害后果应由其所在单位承担。因此,法院最终裁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43,324.01元,并扣除社区医院垫付的1万元,还剩33,324.

01元。

案件及时宣判后,双方平息了激动情绪,没有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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