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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赔偿金额,行政赔偿上诉状

来源:医疗事故认定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0 15:33:01浏览80次

上诉人:曾阿(死者丈夫),男,汉族,1972年* * * *日出生于泸州江阳区托米镇。

上诉人:曾乙(死者之子),男,汉族,1996年* * * *日出生,住址同上。

上诉人:杜丙(死者父亲),男,汉族,1945年1月出生于合江市镇。

上诉人:刘D(死者母亲),女,汉族,1946年1月出生于合江市镇。

委托代理人:毛徐斌,四川神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xx医学院附属中医院

法定代表人:xxx,总裁。

上诉请求:

一、判决撤销江阳区法院(2007)江民初字第672号《民事判决书》;重新对本案做出公正的判决。

二、本案的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审法院的判决存在事实不清的;非法剥夺上诉人申请过错认定的诉讼权利;适用法律存在严重错误,故意偏袒被上诉人,导致判决不公,严重损害上诉人合法权益的,应予撤销。原因如下:

一、一审法院的主审法官非法剥夺上诉人申请过错鉴定的诉讼权利,致使患者死亡的原因不清,是造成本案错判的原因之一。

上诉人就医疗服务合同违约向被上诉人提起诉讼。上诉人依法应当证明被上诉人在合同履行中有过错。上诉人为了完成举证责任,向一审提交了公安机关的尸检报告等证据,并在一审立案后向一审审判长书面提出《医疗过错鉴定申请书》,多次口头要求其同意鉴定,以便上诉人在一审中完成法定的举证义务。但一审法官驳回,不同意上诉人的过错认定申请,并告知上诉人只能要求重新申请认定原件《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不能申请过错认定。并多次要求上诉

人修改主张,不是起诉违约,而是起诉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否则,上诉人的主张将被驳回。上诉人坚持不修改主张,始终要求申请过错认定,但一审法官始终不同意上诉人申请过错认定。但在一审终审判决中,以《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作为证据,根据医疗事故纠纷对案件进行了判决。

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在一审判决中最终承认了原告选择起诉违约的权利,因此应同意上诉人提出的《医疗过错鉴定的申请》申请,不应以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作为定案证据。剥夺上诉人申请鉴定的权利是显而易见的违法行为。

二、本案认定的事实不清。

本案中,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被上诉人出具的收据,是上诉人向被上诉人预付的治疗费收据,具有预付性质。上诉人引用了证明医疗服务合同成立的证明,所有的治疗档案都因为纠纷被封存,所以到目前为止,双方都没有结清治疗费。一审法院为什么要要求上诉人承担全部治疗费的80%?查明事实显然是错误的。

三、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法院以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作为定案依据是非常错误的。

首先,《医疗事故鉴定报告》在程序上是违法的:被上诉人xx医学院是参与鉴定的专家组成员之一(鉴定专家组组长xx,是陆毅医科大学胸外科主任)。这个鉴定报告相当于鉴定你自己的孩子。结果会公平吗?我们在庭审中对这一证据提出质疑,但一审法官不予认可,其行为明显偏向被上诉人。

其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用于调整医疗事故处理的行政法规,是医疗事故发生后对医疗事故进行行政处理的规定。但本案是医疗服务合同违约的诉讼,只能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规定》等法律调整的纠纷。确定责任划分的依据只能根据双方在履行合同时的过错大小来划分。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仅针对被上诉人的实际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而不能确定被上诉人按合同应做但不作为的不作为行为以及会给上诉人带来的损害,因为这是司法过错鉴定的范围(上诉人一审申请但被承办法官驳回)。

上诉人认为,既然一审法院已经认定本案为医疗服务合同违约诉讼,应当按照合同履行中造成损害的过错大小分担责任,但不能按照医疗事故责任大小确定过错责任大小,一审判决混淆了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而且从判决结果来看,相当不公平,因为上诉人在履行本医疗服务合同中没有违约责任,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在履行中存在瑕疵。

在违约纠纷诉讼中,没有违约和履约缺陷的合同一方应承担80%的损失,而有违约和履约缺陷的被上诉人一审仅判其承担20%的损失。这个判断体现的有多公平公正?

四、本案被上诉人的违约行为是显而易见的,被上诉人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本案被上诉人违约明显。该病人于事发当日下午二时后入住被告医院接受治疗。下午4时许,被告要求原告根据病程情况签署“开胸探查同意书”。这个同意书其实是一个运营合同。但在签订了这份合同后,被告却懒于履行合同义务,让病人左下肺不经治疗被穿刺至晚上8点55分。在此期间,被告没有对患者进行开胸探查,也没有向上诉人说明放弃的原因。因此,患者的死亡是由于被告未能及时履行手术合同,未能及时处理肺部伤口,导致肺部持续出血所致。同时,公安机关的尸检报告也支持被上诉人违约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因此,应判定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过错或瑕疵的患者,不能被判定承担任何责任。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的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错误的,非法剥夺了上诉人申请过错认定的诉讼权利。判决结果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使被泸州市政府授予“勇士”称号的患者在酒泉死亡。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坚持正义,根据法律和事实对本案作出新的判决。

这个演示

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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