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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纠纷

来源:医疗事故认定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0 16:09:02浏览115次

医疗事故可以获得精神赔偿

新《条例》首次使用医疗事故赔偿的概念,赔偿标准将远远超过旧《办法》的2万元。

昨天以来备受关注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正式实施,1987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正式废止。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老《条例》有什么区别?在未来的医疗事故纠纷中,医患双方都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如何体现人的生命健康权,最大限度的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为了让读者对《办法》有更好的了解,该报与刚刚完成使命的广州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合作,通过案例陈述和专家点评的方式,对该委员会近年来认定的具体案例进行说明,以达到通俗易懂的目的。此外,还特别提醒和解释了一些关键问题。

事故的主体不仅限于医生

条例规定,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案例:今年5月,广州某三甲医院高压氧舱突然发生爆炸,造成舱内正在治疗的患者一死一伤。随后,死者家属和受伤患者向市卫生局反映情况,要求处理。经过多方协调,事情得到了很好的解决,受害方没有向上级部门投诉。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条例》的相关规定,既然医疗事故的主体不是医生,就不是医疗事故。

专家点评:《条例》和《办法》的明显区别在于《条例》拓展了医疗事故的内涵。《办法》中医疗事故的概念强调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医务人员,损害后果必须达到一定程度(组织器官损害导致的功能障碍),而《条例》则强调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强调医疗事故的过失行为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医疗护理规范和常规的,只要对患者造成人身伤害而不一定达到功能障碍的程度

,就可以是医疗事故。

因此,如果本案在《办法》年9月1日正式实施后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很有可能因医院过失导致高压氧舱爆炸而被鉴定为医疗事故,因患者已经死亡而被鉴定为一级医疗事故。死者家属可以按照《条例》规定的赔偿标准要求赔偿。另一位伤者也可以根据人身伤害程度确定医疗事故等级,并获得赔偿。

不听从医生的建议将由你自己承担风险

条例规定六种情况不属于医疗事故,谁申请鉴定谁付费

病例:41岁的魏女士怀孕35周。她是去年1月31号转到三甲医院的。她被诊断为重度妊娠高血压综合征,计划于2月4日进行剖宫产。2月3日,患者及其家属签署请求:“明天坚决不做手术,一切后果自负。”2月8日,医生再次向魏女士解释了胎儿在子宫内死亡可能带来的后果,但她再次遭到患者及其家人的拒绝。经医生再三建议,2月9日,孕妇及其家属同意第二天进行剖宫产终止妊娠。但第二天早上护士将尿管插入孕妇体内时,孕妇突然呼吸困难,上午8时,孕妇因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家属以医院抢救不及时为由要求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专家点评:据了解,此案最终认定为非医疗事故。这个案例之所以要拿出来,是因为与《条例》相比,《条例》明确列出了6个不是医疗事故的案例,其中一个是“因患者一方延误诊治造成的不良后果”不是医疗事故,这是有的

病例:张博,50岁,住在荔湾区,因牙痛去了一家牙科诊所。医生说他的坏牙不能再留了,最好拔掉。张博也同意了。谁知道,拔牙的过程中,医生居然和旁边的护士谈笑风生,心不在焉。张博不敢出声。当张博拔完牙回家照镜子时,他发现疼痛的坏牙还在嘴里,但他的好恒牙不见了。张博怒不可遏,第二天去诊所报告了情况。医院领导立即要求医生再次拔掉张博的坏牙,但对张博拔掉的恒牙表示遗憾,但没有做太多治疗。张博非常生气,他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但被告知,根据旧的《条例》,这不是一起医疗事故。

专家点评:令人欣慰的是,随着新《办法》的推出,像张博这样的麻烦可以轻而易举地解决,因为《条例》中医疗事故的内涵得到了拓展,不像老《条例》中强调损害的后果要达到相当程度,而是只要过失造成的人身伤害不一定达到功能障碍的程度,就是医疗事故。与《办法》配套的《条例》定义了各种医疗事故的详细等级,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后果有227种。像张博这种被医疗单位认为无足轻重的“小事”,摘除患者健康恒牙的——3354,也被列入“轻量级”医疗事故,无疑在更大程度上保护了患者的利益。

人类的生命不再仅仅值2万元

条例规定首次使用医疗事故赔偿的概念,增加精神损失费

病例:1999年9月,李小姐在广州市某三甲医院接受了甲状腺根治术。手术后,她进入病房时没有消毒隔离,也没有进行所有必要的检查。由于没有强有力的措施来预防感染,她接受了比常规剂量多几倍的化疗,导致了严重的脓毒性休克。后来,她于1999年10月14日因内出血和全身衰竭在医院去世。根据广州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该事故为一级医疗技术事故。医院说按《条例》赔付2万,死者家属不收,只好打官司,然后得到了12万多的赔偿金。

专家点评:人命只值2万元,是对1987年《办法》低赔偿标准的整体评价。如果事故在9月1日后处理,赔偿标准不仅提高了,而且提高了很多,可能会成倍增加十倍,因为《条例》在法律规定中首次使用了医疗事故赔偿的概念。规定未来补偿包括医疗费、陪护费、误工费等11个补偿项目,包括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患者及其不满16周岁的子女的精神补偿、抚养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只要认定为医疗事故,这个案件很有可能被认定为一级医疗事故,赔偿肯定在12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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