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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婴儿吐奶怎么回事,离婚过错方如何赔偿

来源:医疗事故认定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0 16:24:02浏览123次

新生儿医院的过错如何赔偿

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宜州市妇幼保健院赔偿陆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2180586.84元。

2001年12月19日6时55分,孕妇牟伟在宜州市妇幼保健院产房产下陆某。卢某当时状态很好。由于分娩时羊水混浊,被告人给陆某每天肌肉注射青霉素两次,以防止感染,并每天肌肉注射维生素K一次,以防止新生儿出血。21日,鲁牧开始出现黄染、逐渐加重、轻度嗜睡、吮吸能力差的症状。22日下午和23日上午,两次温度测试分别为38和39。被告给卢谋静脉输液,口服卢米娜片后体温降至37.4。

为了给陆治病,他的父母带他到河池区第一人民医院、柳州市中医院、湖南省儿童医院、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进行康复治疗,共计498天。在住院期间,卢每月花费近5000元进行保守治疗。由于陆的医疗费用等问题,其父母未能与被告协商,导致本案诉讼。2004年9月,经协商,被告同意借给原告10万元并支付。

宜州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期间,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于2003年9月21日对陆的残疾程度进行了鉴定:脑瘫,残疾程度为一级

另外,根据宜州市人民法院委托广西医学会于2003年10月28日制作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证明,医生(被告)有违法违规事实,但对于此类患者,尽管及时干预治疗,也无法完全避免部分患者病情发展的严重后果。所以本案属于一级二级医疗事故,医疗方承担次要责任。

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益州市妇幼保健院是对患者健康负有特殊义务的法定医疗机构。广西医学会认定被告的过错行为是客观公正的。但在缺乏事实依据的情况下,认定“卢脑瘫等后遗症和极其严重的精神发育迟滞是由于患者的身体因素、病程发展迅速、病情严重、医生未能及时发现病情变化、延误诊治造成的。但对于此类患者,尽管及时进行了干预治疗,但部分患者病情发展的严重后果是无法完全避免的,“因为鉴定人在鉴定中并未提及陆氏体质的任何特殊情况,被告也未对陆氏黄疸采取任何治疗措施。

权威医学证明,新生儿出现病理性黄疸而不治疗后,血清胆红素浓度会迅速上升,突破血脑屏障,123、335、424小时左右形成核性黄疸,导致不可逆的脑瘫。但在被告人发现陆有黄疸症状后,延误治疗时间大大超过上述时限,胆红素值远远超过医学阈值342umol,达到461umol。因此,医学会认定被告承担次要责任的鉴定结论明显缺乏事实依据和医学依据。

由于医疗事故纠纷案件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被告不能举证证明陆的损害结果与其医疗过错无关,原告在损害结果上没有过错。因此,被告宜州市妇

幼保健院应对陆的损害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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