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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赔偿案例,医疗事故赔偿标准清单

来源:医疗事故认定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0 16:45:03浏览154次

医疗事故赔偿表

一、医疗事故概述

2002年4月14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医疗事故的概念进行了重新界定,即《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事故。”

二、医疗事故责任的认定

医疗事故责任的分类:

1)全责,即医疗事故损害的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造成;

2)主要责任,即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责任是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起次要作用;

4)次要责任是指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大部分是由其他因素造成的,医疗过失起次要作用。

哪些情况不认定为医疗事故:

首先,医生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紧急医疗措施挽救垂死病人的生命,造成不良后果。

二、在医疗活动中因患者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的医疗事故。

三、在现有医疗技术条件下,患者具有不可预测或不可能预防的不良后果。

四、医生为患者处理因无过失输血感染疾病对患者造成的不良后果。

五、因地震等不可抗力给患者造成不良后果的。

如何认定医疗事故;

第一步: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治疗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相关事实、具体请求和理由。

第二步: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医疗事故纠纷。

第三步: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第四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移交给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符合有关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步:当事人对第一次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至7日内,提交省医学会重新鉴定。

另外,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

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和答复。提交的鉴定材料必须合法、真实,必须打印或用钢笔书写。

第三,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北京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规定

一、申请:

患者或家属提出问题或申请医疗单位医疗鉴定后,医疗单位医务委员会部门应认真调查核实,组织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和本单位相关专家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结论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患者或家属。

双方可以提交书面申请

区(县)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收到书面鉴定申请后,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受理,并在十五日内给予正式答复。区(县)级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作出后送双方。同时,将参加鉴定会议的专家名单和鉴定结论报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备案。

双方对区(县)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以发送时间为准)以书面形式申请市级鉴定,填写申请表,并按规定缴纳鉴定费。

二、病历处理原则:

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应指派医疗质量管理部门妥善保管与医疗事故或事件有关的各种原材料,并将其封存。

临床科室需要提取病历进行鉴定时,应取得病历保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在当地提取。原始病历允许在24小时内对因紧急救援工作而不能及时记录的内容进行逼真的补充。

在医疗事故鉴定中,医疗单位应负责提供原始病历和必要的医疗资料复印件。

三.评估会议的组织

北京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成员是市政府聘请的北京医疗领域知名权威医学专家。各区(县)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成员由区(县)政府聘任。

四.评估程序:

医疗事故鉴定将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呈现和探究阶段。双方将同时参加会议,双方将出席并回答专家提出的相关问题。经过陈述和询问,双方退出会场,由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行政秘书主持这一阶段的工作。

第二阶段:由专业组长主持,组织专家讨论。专家应当公正、科学、严谨、负责地对医疗事故或事件进行技术鉴定,并做出结论。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如何启动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有两种启动方式:

1.卫生行政部门移送鉴定适用于两种情况: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医疗过失,医患一方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纠纷。

二、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这种启动模式是指,虽然医患双方未能就医疗损害的事实和原因、损害程序、医疗过失在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序达成共识,但双方同意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解决上述争议。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区别

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是有区别的。司法鉴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中,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患者起诉的医疗损害结果与医生过错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专门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司法鉴定的目的是为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中遇到的专门问题提供技术服务。两者都属于技术鉴定。总而言之,它们之间有以下区别:

1.鉴定的性质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属于行政鉴定;法医属于治疗过失的鉴定。

2.鉴定的目的不一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为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提供技术服务;司法鉴定为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医疗纠纷行政处理引起的行政诉讼提供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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