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医疗事故认定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0 21:12:02浏览130次
癌症漏诊补偿
近日,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医疗损害赔偿案:医院因漏诊错过治疗时机,最终被判承担70%的责任,赔偿患者家属近27万元。
2006年12月,李女士因“左胸疼痛不适”到医院就诊,确诊为乳腺增生、乳腺导管炎症。她按照医生的建议服药。半
年后,李女士病情恶化,到附属医院复查,确诊为期乳腺癌。随后,李女士两次住院,三次化疗,前后医疗费用12万余元,但最终未能挽救生命。李女士去世后,家人认为洛阳某医院误诊,延误了该病的最佳治疗时间。同时,附属医院也有不当待遇。因此,他们向法院起诉两家医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害赔偿共计41万余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医院辩称,医院的诊断是正确的,符合常规治疗,患者的死亡是由于自身疾病的发展造成的,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附属医院辩称自己的诊断是正确的,治疗方案是正确的,患者的死亡是由疾病进展引起的,与医院的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法医鉴定表明,医院对李女士的诊疗行为存在一定的错误,有遗漏乳腺癌的可能;过失与李女士死亡的因果关系无法判定。附属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缺陷,但与李女士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虽然法医鉴定不能准确判断李女士的死亡与医院的诊断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但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应由医院承担,证据不能证明的,应承担相应的后果;附属医院的诊疗行为与李女士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不应承担法律责任。(高进)
法官的陈述
如果你不检查,你会错过诊断
案件宣判后,总统回答了判决的理由。
张震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医疗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医院是否承担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取决于医院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的程度。
本案与其他案件的区别在于医生不作为导致的医疗纠纷,而不是医生不作为导致的损害后果。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需要确定两个问题:一是医生在治疗过程中的诊疗行为是否不当,是否存在漏诊行为; 第二,漏诊与患者最终的损害后果没有因果关系。
乳腺癌作为一种特殊的疾病,如果及时发现,生存概率不会很低,但如果病情延误,失去了最好的治疗机会,就会导致不治疗的后果。在实践中,乳腺癌的确定并不复杂,简单的穿刺操作即可完成。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洛阳某医院的失误根本不是误判,而是乳腺癌检查的缺失,导致漏诊。但是,患者死亡的根本原因毕竟是自身疾病的发展。所以医院要承担主要责任,患者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