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五六懂法网!

五六懂法网

你想看法律的都在这里
五六懂法网
当前位置:

承担相应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来源:医疗事故认定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1 07:36:02浏览60次

未经患者同意,手术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

在诊治过程中,医院在未征得患者同意的情况下切除了双侧输卵管。12月25日,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裁定,安徽省肿瘤研究所淮南附属医院赔偿刘20848.81元(医疗费及其他损失的30%,精神损失费6000元)。

2007年2月,刘因月经不调伴小腹疼痛到淮南工人大学附属医院检查。医院做的“b超报告”提示:“左侧囊性畸胎瘤。”3月7日,刘被安徽省肿瘤研究所淮南附属医院确诊为:“1 .盆腔包块的性质需要调查?2.畸胎瘤?”留在医院。3月9日,经刘同意,在硬膜外麻醉下行“剖腹探查术”。术中发现盆腔粘连严重,双侧输卵管积水增厚。在没有再次通知刘的情况下,手术由“剖腹探查”改为“双侧输卵管切除术解除盆腔粘连”。术后诊断为“慢性盆腔炎,双侧输卵管积水”。刘于2007年3月20日出院。同年4月,原告刘以医院未经其同意摘除双侧输卵管为由,要求被告淮南职工大学附属医院和安徽省肿瘤研究所淮南附属医院赔偿19万余元。

针对原请求,被告淮南职工大学附属医院辩称,其对患者刘的诊断没有过错,双侧输卵管的切除与医院的诊治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安徽省姬敏肿瘤研究所淮南附属医院认为,复查结论正确,对探索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是正当的,符合医疗常规,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鉴定部门进行鉴定。结论是:“淮南职工大学附属医院诊断无明显过错,与原告双侧输卵管切除术无关;原告在安徽省姬敏肿瘤研究所淮南附属医院的初步诊断并未违反诊疗原则,手术方式选择得当,但存在与原告沟通不足的缺陷。”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刘因妇科疾病,曾在淮南职工大学附属医院和

淮南某肿瘤医院接受治疗。淮南工人大学附属医院诊断无明显过错,与原告双侧输卵管切除术无关,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安徽省姬敏肿瘤研究所淮南附属医院没有违反诊疗原则,手术方式选择得当,但存在与原告沟通不足的缺陷,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分享到: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新标签

NEWS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