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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内胎儿死亡医院赔偿,足月胎儿死亡怎么赔偿

来源:医疗事故认定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1 07:57:02浏览77次

医生医疗行为导致胎儿死亡的赔偿金额如何确定?

2005年3月12日凌晨2点左右,原告开始胃痛,并于上午10点左右前往被告诊所进行医学检查。检查后胎动正常,胎心120次/min,头位未开。医生说:“一切正常。可能要到下午才能送到。你午饭后准备点东西,我给你接生。”原告夫妇于中午1点左右来到被告办公室进行劳动和输液。晚上12点左右,医生开始使用催产素

。3月13日凌晨1点左右,医生开始给原告城阳生孩子,要求原告努力配合。经过漫长而艰难的分娩过程,胎儿没有出生。凌晨3点多,医生打电话给丈夫(没有医生资格,也不是护士)要生孩子,说:“我看到胎头了。”。但原告口干舌燥,脸色苍白,无法配合医生继续分娩。看到这种惨状,原告丈夫要求县医院做手术,医生却说:“没什么,我可以用吸引子帮忙拉。我有这方面的经验。”凌晨4点,对原告进行会阴侧切,吸引胎头助产五六次,胎儿仍未出生。看到这个悲剧,原告的丈夫再次要求调职。医生说:“没事,一会儿就好了。”还自己给原告做了会阴侧切,吸引胎头助产五六次,胎儿还是没出生。此时原告已昏迷,并持续出血。原告的丈夫看到可怕的赌博局面,再次要求调职。医生别无选择,只能让原告转到医院,并帮助原告在早上5点钟转诊到县医院。诊断为:妊娠死婴、持续性枕横线、失血性休克、死胎、出血性贫血、会阴裂伤、宫颈裂伤、产后出血。死胎剖宫产取出,输血抗休克治疗,住院6天,2005年3月20日转院治疗。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知道医生没有《助产技术资格证书》。

被告的医疗行为被遵义医学会遵义医鉴[2005]33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三级甲类医疗事故,未来生育及后续治疗情况不明。

被告胎儿在出生前死亡。但胎儿是在怀孕十个月,经原告精心呵护后出生的,是原告与夫妇爱情的结晶。原告因被告的医疗过错遭受了四五个小时的痛苦分娩后,胎儿在分娩中死亡。对原告及其妻子造成的精神损害不低于胎儿出生后死亡,原告及其妻子应按死亡赔偿金赔偿精神损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上一年度上诉法院所在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计算。”。但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年龄就减少一岁;75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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