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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标准,医疗事故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来源:医疗事故认定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1 08:54:01浏览155次

不构成医疗事故如何索赔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第2款规定:“非医疗事故的,医疗机 构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有人认为医疗机构不构成医疗事故就不赔偿,这显然是一种误解。《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民法确立的侵权损害救济的基本原则,也是法制社会为人权提供的最基本的法律保障。作为行政法规,《条例》不能与《民事基本法》的这一基本原则相冲突。《条例》仅调整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仅限于医疗行政处理层面。但其他非医疗事故、未认定为医疗事故或未认定为医疗事故的医疗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按《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因此,《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应当理解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能按照《条例》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这一规定并没有按照《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免除其侵权的民事责任。在某些情况下,虽然患者身体因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受到损害,但经鉴定,医疗机构的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或者未通过医疗事故鉴定,不能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当然,这种情况下的医疗纠纷不能作为医疗事故处理。但医疗机构仍应对其自身过错行为给患者身体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仅仅因为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受害人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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