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五六懂法网!

五六懂法网

你想看法律的都在这里
五六懂法网
当前位置:

耽误抢救时间,120耽误抢救时间

来源:医疗事故认定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1 09:06:01浏览126次

广西某患者就诊于某镇医院门诊后不幸死亡,死者家属起诉医院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任。根据当地医学会对“非医疗事故”的鉴定结果,一审法院裁定医院不承担民事责任。死者家属变更起诉点,以医院诊疗行为不符合诊疗标准为由提起上诉。日前,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医院违反医疗卫生管理规范,对患者死亡有过错行为。因此,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死者石某,广西桂林市临桂县人。2005年1月29日,当他在广西百色市天林县李乐镇做生意时,突然感到发烧和头晕,于是他去了当地李乐镇卫生院的第三门诊部,被医生诊断为感冒。根据医生的处方,石某在门诊服药打针后回家。然而,他回家后症状并没有改善,反而变得更加不舒服和不稳定。于是当天晚上,石某在三个朋友的陪同下,回到这个门诊急诊。在被同一个医生接受后,石某被诊断为缺钾。然后开一盒氯化钾注射液,嘱石某每4小时服一次。Shimou当晚7点半拍了一张,当晚11点半左右拍了第二张,然后就睡了。1月30日上午,家人发现世茂已死。

2005年4月,广西百色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石某死亡不是医疗事故。同年7月25日,死者家属以李乐镇卫生院诊治存在明显主观过错为由起诉法院,要求医院对石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庭审中,天林县法院接受了本案不是医疗事故的结论,认为师某的死亡不是医院的医疗过错造成的。同年10月,天林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裁定医院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根据公平、平衡利益的原则,李乐镇卫生院也被判给原告2万元作为原告的精神抚慰金。

原告死者家属不服一审判决,决定变更起诉点,以医院诊疗行为不符合诊疗标准为由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乐镇卫生院医务人员未能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及时将石某转送上级医院救治,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的诊疗标准,延误了抢救时机。因此,医务人员的行为与石某的死亡虽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存在过错行为。因此,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日前,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李乐镇卫生院承担40%的责任,赔偿上诉人7.4万余元。

分享到: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新标签

NEWS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