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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期货保证金一览表,期货误导致保证金亏损赔偿纠纷案的解析

来源:担保作者:admin 时间:2020-10-07 20:35:02浏览89次

[案件]原告:张

被告:南京金福国际期货交易有限公司

1993年3月2日,张与金喜富签订客户合同,并在金喜富开立了从事日常期货交易的账户,账号为J1592。同日,张与金服经纪公司王签署客户委托书,授权王办理交易文件送达、票据签署、通知存款单签署等手续。1993年3月2日,张缴纳已收存款16万元,已收存款2万元。

3月26日,张从J1381账户转入存款25万日元,4月14日收到存款6400日元。张从1993年3月3日起开始交易每天交易的红豆期货,到1993年6月7日,存入他账户的保证金总额为2772076日元,全部亏损。

此外,1993年2月24日和25日,金新富日本潘公司副总经理王在公司交易大厅对日本潘红豆期货的经纪人价格走势进行了市场分析,他说:“日本红豆期货价格呈上升楔形,有一根旗杆,还有上升的空间。注意仓库中的客户订单和削减订单,并削减仓库中的空订单,不要削减和锁定它们”等。1993年2月23日至2月25日,红豆期货价格持续上涨,2月26日开始下跌。

1993年7月10日,原告张向法院提起诉讼,理由是金喜富日本上海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王误导原告,金喜富口头表示愿意赔偿原告因误导造成的损失,要求金喜富赔偿经济损失2770276日元。

被告金喜富辩称,王副总经理对价格走势的技术分析没有误导,金喜富没有违约、侵权或未履行其他民事义务,对原告的损失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认为,期货交易中的误导行为是指期货经纪公司制作和传播虚假或误导信息。1993年2月24日和25日,金喜富副总经理王对当日红豆期价格走势的市场分析,只能作为期货交易投资者的参考,具体交易行为应由期货交易投资者自己或其代理人决定。原告张的实际损失发生在1993年3月3日以后,因此,王的行为与原告张的损失结果没有事实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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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称被告金喜福误导,造成经济损失证据不足,决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办案要点]

本案是一个客户起诉期货公司负责人错误分析经纪人期货价格趋势,导致其保证金损失赔偿的纠纷。

律师处理此类案件的关键是要确定金喜富副总经理王对日盘红豆期货价格走势的技术分析是否属于法律禁止的误导行为,以及王对期货价格走势的分析与原告张的损失是否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从法律上讲,金喜富副总经理王的行为不构成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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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经纪公司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8条第1款规定:"制造或传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以误导"。构成法律上的“误导”,必须满足以下条件:误导行为主体主观上具有非法谋取利益的意图,其动机和目的是损害他人和为自己谋取利益;误导行为的主体客观上参与了无中生有的捏造,或者广泛传播不真实的信息,足以让人产生误解。本案中,金世福日盘副总经理王对1993年2月24日和25日日本盘红豆期货的价格走势进行了分析,不仅符合技术分析的一般规律,而且基本符合当时的市场情况。更重要的是,王的市场分析来自香港有关部门发布的信息,而不是捏造或捏造的信息。由此可见,王并没有从事误导行为。王对市场情况的分析只是客户操作的主观参考。决策权在于顾客自己,也就是说,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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