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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担保人的期限,担保法的案件分析

来源:担保作者:admin 时间:2020-10-22 19:30:05浏览55次

温岭市人民法院根据《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条、《海事特别程序法》第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称: 第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被上诉人向宁波海事法院提供的85万元是抵押物而非保全物。(2011)永法海泰商子楚第139号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均认定该85万元为现金担保。 第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是错误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和《民事诉讼法》关于海事请求保全(财产保全)所涉及的担保的规定是一致的,并不矛盾。财产保全所涉及的担保在担保法中具有担保的性质。因此,请求二审法院确认上诉人60万元债权本金及相应的被上诉人利息为有担保债权,抵押物为宁波海事法院现有担保金85万元。

一审被上诉人和被告共同答辩: 第一,海事法院的判决没有明确85万元财产保全担保的优先受偿权。 第二,关于85万元的担保,诉讼保全担保的解除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的,该规定没有规定上诉人优先获得85万元的赔偿。三、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是矛盾的,上诉人要求确认其债权是否得到保障而不是优先受偿,这是矛盾的。请求驳回上诉并维持原判。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就船舶建造合同发生纠纷,向海事法院申请诉讼保全,被上诉人采取保全措施后,向海事法院交付现金85万元,海事法院依法解除诉讼保全措施。85万元现金是否具有担保主债务的性质,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享有的债权是否为担保债权,是本案双方争议的问题。有担保债权的债权人是否享有担保物优先受偿权,是实现有担保债权的法律后果,并不是本案确认的诉讼的主要争议问题。本案上诉人是否为被上诉人享有的债权设立担保,涉及被上诉人向海事法院交存的85万元保证金的性质。定金是被上诉人提供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担保。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款,诉讼保全措施的目的主要是保证判决的执行,申请财产保全的一方为解除诉讼保全措施提供担保的功能和目的也是为了保证未来判决的执行。当事人设立债权债务担保,特别是抵押、质押等担保,目的是保证相关债权人的债务清偿顺序,即保证相关债权人优先受偿。因此,它们在性质和目的上是不同的。上诉人现主张诉讼解散保证金是对普通债权的担保,因此被上诉人享有的债权为有担保债权,依据不充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无法成立,将不予支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论]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在采取保全措施后,是否向海事法院交付了85万元现金作为解除扣押的担保,该85万元现金是否具有担保主债务的性质,因此原告对被告享有的债权是否为有担保债权。因此,本案的关键是如何在民事诉讼中认定财产保全担保的性质(行为担保不在本文的范围之内)。

财产保全担保的相关法律法规见:《民事诉讼法》第100条和第104条;《海事特别程序法》第73-79条及其司法解释。因此,财产保全担保无疑具有程序法的性质,但它是否会产生本案上诉人主张的实体法意义上的担保法律行为的法律属性和后果?在这方面,提交人不同意上诉人在这个问题上的主张,理由如下:

首先,从担保法调整对象的角度来看,

虽然《海事特别程序法》、《民事诉讼法》和《担保法》都使用了“担保”一词,但不能以同样的方式解释。《担保法》第2条第1款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包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担保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设定担保。”根据这一规定的含义,我国的担保法律制度以典型的担保方式为自己的调整对象,即调整贷款、买卖、货物运输、加工合同等经济活动中当事人设定的担保、抵押、质押、留置和存款的法律关系,保证债权的实现,而不调整行政活动和司法活动中的担保法律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民事关系中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担保的,可以视为有效。这个艺术

法院审查的活动中的诉讼行为与实体法中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民事担保有着本质的区别。首先,财产保全中的担保不是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签订的,没有担保法所要求的要约和承诺的合同成立程序,而是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和有效的法律文件,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国家的意志,是法院依法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的一部分,是一种强制措施。其次,民事担保的目的是保证债权的实现。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担保人将代为清偿债务。财产保全担保的目的因发生的不同阶段而不同。在财产保全和执行前阶段,对被申请人来说,是为了保护其利益不受申请人错误申请的损害。对于申请人,法院要求被申请人提供取消保全的担保,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其最终义务,确保其合法权利的最终实现。在执行阶段,被执行人提供担保的目的是阻止和延缓执行,以避免被执行人因强制执行而遭受重大损失,同时,被执行人在中止执行期间不会因不能执行而不能执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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