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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监护人的职责,设定幼儿监护人的方式

来源:子女监护作者:admin 时间:2021-05-11 10:10:01浏览114次

核心内容:虽然学校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但未成年人在学校学习和生活期间暂时脱离其监护人的照顾,学校和教师与未成年学生有直接的教育照顾关系。因此,在校期间遭受损失或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学生,如果学校和教师有过错,应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对被监护人的责任如何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依法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义务,造成未成年人人身伤害的,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赔偿责任。未成年人因第三人侵权受到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学校虽然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但未成年人在学校学习和生活期间暂时脱离其监护人的照顾,学校和教师与未成年学生有直接的教育照顾关系。因此,在校期间遭受损失或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学生,如果学校和教师有过错,应承担民事责任。当然,这种责任仅限于学校和教师保护学生的责任,以及学校和教师的过错。但是,如果学生放学后离开学校,就超出了学校的监管范围。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因为学校毕竟不是直接侵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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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立世律师曾担任多家大型企业的法律顾问,以自己的法律专长代表咨询单位进行谈判或通过诉讼处理民商事纠纷;为公司合同的起草和审查提供法律服务,为公司特殊法律事务提出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法律意见,积累了相当丰富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真正及时全面地提示客户法律风险的存在,为客户提供全面的法律风险防范方案,帮助客户更快更好地实现利益。杨立世律师电话13380023857,欢迎您随时电话或短信免费咨询!(请注明你是五六懂法网人)

(注:此文为五六懂法网杨立世律师原著,如需转载,请注明作者及五六懂法网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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