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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子女监护权的法律规定,未婚女子如何获得子女监护权

来源:子女监护作者:admin 时间:2021-05-11 10:12:02浏览62次

咨询:和男朋友同居7年,没有领结婚证。有两个儿子,一个7岁,一个5岁。因为感情破裂已经分手了。我想要回我小儿子的监护权。我该怎么办?如果起诉,可以去哪里起诉?

李静律师:起诉的话,应该到被告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法院起诉,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如果双方就子女抚养达成协议,法院将依法予以承认;如果双方难以达成一致,法院会综合双方的经济实力、受教育程度等因素,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进行判决。

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

通知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基层法院、海事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中注意总结经验。如有意见或问题,请及时向我院反映。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子女抚养处理的若干具体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03次会议讨论通过)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相关法律法规妥善解决子女抚养问题,以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护其合法权益,并结合双方父母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具体情况。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以下具体意见:

1、两岁以下的孩子,一般随母亲生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母可以与父母同住:

(一)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长期未治愈的严重疾病,儿童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且抚养义务未履行的,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3)由于其他原因,孩子不能与母亲生活在一起。

2.如果父母双方都同意子女与父母同住少于两周,且对子女健康成长没有不良影响的,可准予许可。

3.对于两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亲和母亲都要求与他们生活在一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

(一)绝育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孩子长期与他们生活在一起,改变他们的生活环境明显不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

(3)没有其他子女,对方有其他子女的;

(四)子女与其同住,有利于其成长,而对方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长期未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其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其子女同住的。

4.父母抚养孩子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都要求孩子和他们一起生活。但如果子女与爷爷奶奶单独生活多年,爷爷奶奶要求并能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则可视为子女与父母同住的优先条件。

5.如果父母双方对十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与其父亲或母亲有争议,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如果父母双方同意轮流抚养子女,可以给予许可。

7.儿童保健费用的金额可以根据儿童的实际需求、父母双方的承受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如果有固定收入,托儿费一般可以按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缴纳。托儿费由两个以上子女承担的,可适当提高比例,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没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根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托幼费数额。

特殊情况下,上述比例可适当提高或降低。

8.护理

10.父母双方可以约定子女与一方共同生活,由赡养方承担全部儿童保育费用。但如果经核实,照顾者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证孩子所需费用,影响孩子健康成长的,不予允许。

11.儿童保育费的支付期限一般是到孩子十八岁。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能够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支付托儿费。

12.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有支付能力的,仍应承担必要的托儿费用:

(1)丧失劳动能力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还在上学;

(3)没有独立生活的能力和条件。

13.生父和继母或生母和继父离婚时,已接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如果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仍应由其生父生母抚养。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前,夫妻一方的被收养子女不反对并与子女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双方承担子女抚养费;夫妻一方收养的子女,一直受到对方反对的,离婚后由收养方抚养。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或者子女要求增加子女抚养费的,应当另行起诉。

16.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生活在一起的一方,因严重疾病或者残疾,无法继续抚养子女的;

(二)与子女同住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虐待子女,或者与子女同住确实对子女身心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意与对方共同生活,且对方有抚养能力的;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7.父母双方同意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当给予许可。

18.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要求增加托儿费的,父母有支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护理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原因,实际需要已经超过原金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的,应当增加。

19.父母不得因子女改变姓氏而拒绝支付托儿费。父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引起纠纷的,责令恢复原姓氏。

20.离婚诉讼期间,双方拒绝抚养子女的,可以提前决定由一方临时抚养。

21.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在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中拒绝履行或者阻碍他人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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