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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房产归属,婚姻法中的房产归属

来源:婚后购房作者:admin 时间:2021-05-10 20:04:02浏览104次

核心内容:新婚姻法解释中对不动产所有权有哪些规定?新婚姻法明确,父母一方婚后为子女购买的房产,其产权以自己子女的名义登记的,认定为配偶一方的个人财产。编辑五六懂法网为您详细介绍了房地产权属的相关规定。

房产归属的规定:

第一,第一次明确夫妻一方婚后个人财产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

二、明确婚后由父母一方为子女支付购房款,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第三,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房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第四,明确规定双方未能达成约定离婚的,事先达成的具有约定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不生效。

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要求取得分割,的共同财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主要原因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

(二)一方有法律义务赡养患有严重疾病需要就医的人,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6.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的财产赠与另一方,赠与人在赠与财产变更登记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七、结婚后,父母一方为子女购买的房产,其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可视为仅赠与子女一方,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双方父母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的,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该房产可视为双方共有,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八、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房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人名下的,离婚时双方协议处理。

依照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该房地产属于财产登记方,未清偿的贷款为财产登记方的个人债务。离婚时,产权登记一方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赔偿对方。

九、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出售夫妻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对方主张收回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给对方造成损失,离婚时对方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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