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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直接租房,房东可以随便进租户房间吗

来源:租房纠纷作者:admin 时间:2021-04-19 19:43:02浏览105次

睡在租来的房子里的房客被突然落下的天花板擦伤,导致房客右眼失明。受害者认为房主未履行管理职责,要求出租屋承担其伤害的赔偿责任。近日,昌平区人民法院就此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做出了判决。

孙潇于2007年10月2日从小街租了一套房子,位于人文大学昌平校区。孙潇在起诉书中称,2008年4月9日凌晨5点40分,他和他的女友被屋顶掉落的天花板砸伤。孙潇发现他的右眼在流血,眼睑淤青,视力完全丧失。治疗后立即去医院。经过多次治疗,他仍然没有康复,现在右眼失明。

孙潇说,他后来找到了房东小杰和他的妻子。他们说是因为屋主提供的房子天花板不稳,说之前天花板掉了,但是他们没有通知原告,因为他们认为不会伤害到任何人。孙潇认为,小街和人文大学作为房屋的出租人和业主,应该履行管理修缮的义务,尽最大努力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危险的发生。我的眼睛受伤了,我的合法权利受到了伤害,因为我没有尽到我的责任。因此,他们提起诉讼,要求两名被告赔偿损失。

在法庭上,小杰认为孙潇不能证明他的伤是在他声称的房子里形成的。场景不复存在。原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无效,请求驳回原告对小杰的诉讼请求。

被告人文大学辩称,人文大学对孙潇描述的2008年4月9日的人身伤害事故一无所知。人文大学在收到投诉后才知道这件事,所以不确定孙潇是否在房子里发生了伤害事故。请求驳回原告对人文大学的诉讼请求。

原告孙潇向法庭出示了自己和小杰的录音和几张照片,以证明他在出租屋中受伤。然而,小杰没有承认孙潇在录音中是如何受伤的。人文大学也没有认可这一点。

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犯公民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受害者相应的损失。根据原告孙潇在庭审中出示的证据,足以认定孙潇遭受的眼外伤是由于租赁房屋天花板掉落所致,被告晓节人文大学未能提供相反证据。因此,两被告关于无法确定原告孙潇所受伤害是否形成于租赁房屋的抗辩意见不予受理。

法院判决被告小杰赔偿原告孙潇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伤残鉴定费、误工费、家属生活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共计人民币203,864.37元。被告北京人文大学赔偿原告孙潇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伤残鉴定费、误工费、家属生活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共计人民币163,091.50元。在上述两项的执行中,如果其中一名被告已全部履行付款,则另一名被告将免除支付相应价款的义务,即原告从被告吴晓杰和北京人文大学获得的赔偿总额不超过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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