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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的工伤认定范围,工伤保险条例:扩大了工伤认定的范围

来源:工伤保险作者:admin 时间:2020-06-29 08:20:03浏览119次

2010年12月24日,备受瞩目的新款《工伤保险条例》终于以全新的面貌出现在公众面前。《条例》修正案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的一项重大而罕见的行政法规。除文字变更和条文顺序调整外,有24处实质性变更(新增3处),占01030167条的36%。

值得关注的是,新《条例》在六个方面进行了重大修改,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

 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

新《条例》规定,除目前规定的企业外,有员工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强制参加工伤保险。原授权各省决定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的规定被取消。此外,还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该条例扩大了工伤保险制度涵盖的职业群体,有利于更多的职业群体享受工伤保险的保护。

考虑到现实生活中一些行业的特殊性,按原规定很难参加工伤保险。根据实践经验,新《条例》规定:“对于按工资总额难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工伤保险的覆盖面。

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的范围

新的《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因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因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受伤的员工应视为工伤。这是新《条例》立法的最大亮点。不仅在立法内容上,而且在立法形式上。

关心新《条例》的朋友应该知道一些。本规定从2009年7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的《条例》修订稿中删除。然而,大多数雇员和公众舆论反对废除这项规定。为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也举行了专门的专家意见会议,就是否保留这一规定征求专家意见。现行规定回应了民意的期望,可以说是立法民主的代表,真正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

从立法内容上看,新《工伤保险条例》修改了原规定,凡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机动车事故均可视为工伤,改为“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上下班途中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应视为工伤。这一变化主要体现了“一进一出、公平合理”的立法理念。

一是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平衡问题得到解决。我主要负责的机动车事故已排除在工伤认定范围之外,工伤保险基金负担已适当减轻。另一方面,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事故、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凡本人不承担主要责任的,均已纳入工伤认定范围。一进一出,有利于落实工伤保险基金支持固定收入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二,这项修正案符合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随着交通工具的日益多样化,员工上下班途中的风险不仅限于机动车事故,还包括非机动车、轨道交通、客运渡轮和火车事故造成的伤害。因此,后者造成的意外伤害也纳入工伤认定范围,体现了公平原则。

第三,我

此外,新《条例》修正案缩小了工伤认定的排除范围,将原来的“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伤亡”改为“故意犯罪”,实际上扩大了工伤认定的范围。犯有过失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员工,只要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也可以享受工伤保险权益。

简化工伤认定、鉴定等程序

新《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对于事实和权利义务清楚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重新评估和再评估的时限已经确定。工伤争议行政复议前置程序已经取消。规定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工伤医疗费用不得停止支付给被发现有工伤的劳动者。

立法者的意图是简化工伤处理程序,并通过这些条例缩短保障工伤工人权利的时间,这对被保险工人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

新的《条例》将一次性失业救济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次性伤残津贴也作了调整,根据部分丧失、多数丧失和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分别增加1个月、2个月和3个月的伤残津贴。此次调整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工伤保险待遇,有利于保障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有效帮助工伤职工解决实际问题。这也是新款《条例》的亮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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