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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工伤认定范围调整扩大了

来源:工伤保险作者:admin 时间:2020-06-29 13:50:03浏览83次

 双方就工伤与否有争议,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

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于1月1日生效,调整和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

与此相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近发布了《工伤认定办法》,以进一步明确具体的身份识别流程。

根据本办法,职工发生意外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认定为职业病的,其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诊断认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社会保障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充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社会保障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工伤事故的,由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绝提供证据的,社会保障部门可以根据工伤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获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或者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工伤认定完成后,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工伤认定相关资料保存50年。

 参保人员及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赔偿标准均有明显提高

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在提高保护水平方面迈出了一大步。根据新的《条例》,一次性死亡补贴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次性伤残补贴根据伤残程度增加一至三个月的工资。

与此同时,《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迅速发布。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依法吊销登记备案的单位中,因事故受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使用童工而致残或者死亡的童工。这部分人员的一次性补偿按以下标准支付:一级残疾补偿基数的16倍,二级残疾补偿基数的14倍,三级残疾补偿基数的12倍,四级残疾补偿基数的10倍,五级残疾补偿基数的8倍,六级残疾补偿基数的6倍, 七级残疾补偿基数的4倍,八级残疾补偿基数的3倍,九级残疾补偿基数的2倍,十级残疾补偿基数的1倍。 补偿基数是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职工的平均年薪。

因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支付丧葬补助费和其他赔偿金。但是,以前规定的赔偿标准是一次性赔偿

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表示,国有企业的“老工伤”也将纳入工伤保险。截至2010年底,全国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人数已超过1.6亿。

工伤保险制度在保护劳动者权益、分散企业风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之前,大多数被认定为工伤的国有和集体企业的工伤职工没有纳入整体管理,而老工伤职工,如已故职工的供养亲属,仍由其所在单位进行工伤治疗,缺乏制度保障,待遇普遍较低。有关方面估计,全国“老工伤”人数约为130万。国家已经明确,到今年4月底,国有企业伤残等级的老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将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到2011年底,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原国有及集体改制企业的其他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所需资金由各地通过统筹资金转移、企业一次性支付部分费用和政府补贴等渠道筹集。中央政府将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给予一次性补贴。

同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负责人透露,下一步将制定或修订工伤预防、劳动能力鉴定、待遇享受和管理服务等方面的配套法规和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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