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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天津工伤认定有标准24小时内需备案

来源:工伤保险作者:admin 时间:2020-08-18 07:20:05浏览53次

最近,许多读者打电话询问哪些情况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哪些案件被视为工伤?如果我工伤了,我该怎么办?针对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记者走访了天津市社会保障中心,并要求相关负责人予以解答。

问:在什么情况下员工应该被视为工伤?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意外伤害;2、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前后,从事与意外伤害工作相关的准备或整理工作;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和其他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

;5、外出工作期间,因工伤或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班途中,因机动车事故受伤;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问:在什么情况下员工应该被视为工伤?

答: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1。他死于突发疾病或在救援后48小时内死亡。2、在抢险救灾活动中维护国家利益和受害者的公共利益; (3)该工人最初在军队服役,因战争或工伤致残。他获得了革命伤残军人证书,在到达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问:在什么情况下,工伤可能不被承认或视为工伤?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1、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造成伤亡; (二)醉酒致人伤亡的;3、自残或自杀。

问:员工在遭受工伤后,如何办理工伤备案手续?

回答:1。备案期限:员工发生事故后,用人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参保分中心工伤保险部门书面备案。如遇紧急情况,用人单位不能及时办理书面备案的,应通过电话或传真通知被保险人分中心工伤保险部,并在5天内将《工伤事故备案表》一式两份交被保险人分中心工伤保险部。对于根据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施工企业应首先向保险分中心登记部门报告《建设项目农民工备案确认表》,分中心登记部门在审核输入受伤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和保险信息后,向分中心工伤部门报告《工伤事故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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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备案要求:用人单位可从保险分中心领取《工伤事故备案表》,也可直接从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网上下载(www.tj.lss.gov.cn/“网上下载”栏目,文件名: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业务表)。填写《工伤事故备案表》时,应说明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事故经过、受伤部位和程度、现场见证和医疗情况。对于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还必须说明受伤职工的工作时间和路线、单位和家庭的地址、是否向交通管理部门报告等。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报分中心工伤保险部。

3.注意事项:结算期后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员工当月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向保险分中心登记部门书面预备案,并在次月缴纳保险费时补缴上月工伤保险费。在此期间发生工伤的,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支付相关待遇。(二)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雇主应填写《条例》并提供以下材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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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员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原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天津市工伤职工登记表》;3、市(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4、根据施工项目投保的施工农民工还需提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份;5.如果在停工留薪期间因工伤死亡,还应提供《建筑业工伤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其他死亡证明。

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投保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为工伤职工提供的登记材料齐全的,由分中心办理工伤职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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