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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死亡待遇,人社部提高非法用工单位人员死亡赔偿标准

来源:工伤保险作者:admin 时间:2020-08-18 14:30:04浏览150次

从2011年开始,对非法用工单位死亡人员的一次性补偿将调整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人民保险部网站宣布新修订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作为《工伤保险条例》的配套法规之一。

与原来相比,因意外伤害或职业病造成死亡的一次性赔偿将大大增加。

适用范围: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依法吊销登记备案的单位中,因事故受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使用童工而致残或者死亡的童工。

上述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向残疾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残疾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支付一次性补偿金。

一次性补偿包括治疗期间发生事故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的费用和一次性补偿。

一次性补偿金额应在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后或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原有规定:

按照原补偿办法,“因事故伤害或职业病死亡的,一次性补偿金额为补偿基数的10倍”,其中补偿基数为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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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句话说,非法就业单位因事故或职业病死亡的一次性赔偿标准是10年内雇员的平均工资。

这一补偿标准比原《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死亡津贴最高标准高5年。

较高部分主要反映《条例》规定的一次性死亡补贴以外的一次性丧葬补贴,以保持非法雇主伤亡赔偿标准与合法雇主伤亡标准的总体平衡。

 新法修改:

为了与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相衔接,新办法调整了非法雇主死亡的一次性赔偿标准:

一是非法用工单位的一次性死亡赔偿金和参保职工的一次性死亡赔偿金采用相同的计算基数和标准,即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以体现死亡赔偿金两个标准和水平的平衡和衔接。

二是对非法用工单位死亡人员一次性死亡补偿以外的丧葬补贴和其他补偿,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计算分配。

其中,补偿基数与一次性死亡补贴相同,操作方便。

按照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上述两项补偿总额为515,000元,与参保职工死亡家庭的福利总额接近,同时保持了政策的衔接与平衡。

据悉,非法用工单位拒不支付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可以向人保部门举报。

经查证属实的,将责令其限期改正。残疾职工、死亡职工的近亲属、残疾童工的近亲属、死亡童工的近亲属与单位就赔偿金额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发布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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