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工伤保险作者:admin 时间:2020-09-12 07:10:02浏览112次
《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规定:
第三十六条因工作原因发生事故或者患职业病并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便易行。
【解释】本文是关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以及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认定的要求。
1.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基本条件。根据本条规定,职工享受工伤保险的基本条件包括两个方面:
首先,事实是雇员因事故受伤或因工作原因患职业病。需要指出的是,员工因工伤事故受伤或患职业病是《工伤保险条例》中工伤的一般定义和工伤保险的工作惯例,但事实上工伤的延伸并不完全局限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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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通过法定的工伤认定程序将其认定为工伤。
2.残疾治疗的条件。所谓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组织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医学专家对工伤职工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自我保健功能障碍程度进行的等级鉴定。员工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后,其独立工作和生活的能力会受到损害。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劳动者及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的申请,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医学专家,按照国家制定的伤残鉴定标准等相关标准,运用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和手段,确定劳动者因意外伤害或职业病造成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和自理能力丧失程度。
3.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认定程序的原则和要求。由于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认定都是影响劳动者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伤残福利)的法定程序,与工伤职工的权益密切相关,如果这两个法定程序复杂且耗时较长,将给工伤职工带来不便,甚至可能延误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本条的规定应便于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在设计工伤认定程序和劳动能力认定程序时,应遵循简便易行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