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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待遇,工伤职工的待遇和保障水平提高

来源:工伤保险作者:admin 时间:2020-09-15 11:05:02浏览86次

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河北省人民通讯社[2011]60号)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我市进一步提高了工伤职工的待遇和保障水平。

这次工伤职工待遇调整的范围主要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非政府非营利组织的职工。其中,企业主要是在2010年12月31日前因完全残疾而退出生产岗位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定期伤残抚恤金,下同)、生活费和护理费的残疾职工,以及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不包括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供养亲属)的养老人员。

对于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退休年龄或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所有残疾职工,仅调整生活和护理费用,残疾津贴或退休费用不包括在本次调整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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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机构和非政府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人员主要是发生在2006年7月1日之后、2010年12月31日之前因工伤致残而退休的人员。他们为在工作中死亡的工人的受抚养亲属领取残疾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养老金。

根据调整标准,一级残疾每人每月增加300元,二级残疾每人每月增加280元,三级残疾每人每月增加260元,四级残疾每人每月增加240元。用人单位难以安排五、六名残疾职工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增加残疾津贴,五名每人每月增加不低于220元,六名每人每月增加不低于190元;全生活护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为每月1275元,大部分生活护理调整为每月1020元,部分生活护理调整为每月765元。

因工死亡的工人供养他们的亲属,他们的配偶每月增加140元,而其他亲属每月增加120元。

工伤职工待遇调整标准将从今年1月1日起实施,调整后的标准将从8月份起适用于工伤职工的待遇,2011年1月至7月的增加部分将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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