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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时间期限,工伤鉴定过期限无法起诉来维权

来源:工伤保险作者:admin 时间:2020-09-15 11:40:04浏览141次

【指导】: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申请期限可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或者工会组织可以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认定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鉴定的期限非常重要,本文以真实案例作为论证。

受工伤不懂法未作鉴定

罗先生过去在一家私营企业工作。2005年10月,罗先生的手腕被一台机器击伤,导致骨折和肌腱断裂。他住院7天,用了4个月时间从伤势中恢复过来。当时医疗费由单位负担,但罗在4个月的康复期内没有领到任何工资。2006年,经过四个月的休养,罗先生继续在原单位工作了一年。2007年初,他从这个部门辞职。

前一段时间,罗先生了解到,由于不了解工伤保险规定,错过了工伤鉴定的最后期限。他四处打听如何处理这样的事情,但没有得到一个好的答复。他也向他以前单位的领导反映过,但是没有人给他一个满意的答复。

过期限无法起诉来维权

虽然伤口已经完全愈合,但他留下了残疾。现在他的手只有原来功能的一半,给生活带来很多不便。罗先生被告知要起诉企业,需要有权威部门的工伤鉴定结论,但他已经错过了工伤鉴定的最后期限。他不明白工伤鉴定的时限!此外,如果错过了工伤鉴定的时限,劳动部门是否会忽略?【指导】: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申请期限可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或者工会组织可以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认定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律师讲法理

本案中,罗先生的工伤发生在2005年10月。

出院后,他在雇主那里又工作了一年。他直到2007年才离开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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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他只想到提出工伤认定,这显然超过了法律规定的30天时限,没有法律依据。

关于罗先生提出的工伤认定时限是在发生时计算还是在知情时计算的问题,律师认为,所谓知情实际上是指权利是否受到侵犯,而不是相关法律是否为人所知。一旦颁布和实施任何法律,人们就认为全社会的每个人都被告知并应该遵守它。因此,罗先生在权利受到侵害后,未能及时依法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使其权利受到侵害后难以获得法律帮助,无法得到补救。

相关法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意外伤害或者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其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如遇特殊情况,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申请期限可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或者工会组织可以直接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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