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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适用范围,保险知识:工伤保险的立法及适用范围

来源:工伤保险作者:admin 时间:2020-09-17 10:15:05浏览68次

工伤保险立法

1951年2月26日,原劳动部颁布《劳动保险条例》,建立中国工伤保险制度。1996年,原劳动部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发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动部〔1996〕266号)。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发布《工伤保险条例》,分为8章64条,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第586号令,对《工伤保险条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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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的公务员或者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1)员工在什么情况下属于工伤?

工伤是指员工因工作原因遭受的事故或职业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1]》第14条的规定,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意外伤害的;

(二)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前后,从事与工伤事故工作相关的准备或收尾工作;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受暴力或者其他事故伤害的;

(四)患有职业病的;

(五)外出工作时因工负伤或者失踪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因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伤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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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根据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突发疾病或者在抢救无效后48小时内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活动中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

(三)原在部队服役,因战争或工伤致残的职工,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旧伤在到达用人单位后复发。

(2)什么是工伤认定中的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卫生部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授权制定的职业病目录中的疾病。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而引起的疾病。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这一规定,结合《工伤保险条例》关于适用范围的相关规定,条例中规定的职业病主要是指条例所涵盖的所有用人单位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导致的疾病。

(3)哪些情况不属于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的规定,员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工伤或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

(4)工伤认定的申请期限是什么时候?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的规定,如果员工遭受事故伤害或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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