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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认定,工伤认定的范围是怎样的?

来源:工伤保险作者:admin 时间:2020-10-01 20:35:02浏览111次

 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 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事故受伤的; (二)在工作时间之前或者之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或者收尾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受暴力或者其他事故伤害的; (四)患有职业病的。(五)因工负伤或者失踪的;上下班途中因机动车事故受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在抢救无效后48小时内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活动中受伤的; (3)该工人最初在军队服役,因战争或工伤致残。他获得了革命伤残军人证书,在到达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造成伤亡的; (二)醉酒致人伤亡的; (3)自残或自杀。

 按有关法律规定,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一)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其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遇特殊情况,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申请期限可适当延长。

(二)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或者工会组织可以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认定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3)如果雇员或其直系亲属认为这是工伤,而雇主不认为这是工伤,雇主应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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